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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地方标准。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市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负责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市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五)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责。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民政局会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重庆市行政区划图。
(十五)重庆市民政局有关基层治理、基层政权建设等职责划入市委社会工作部后,协助做好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信访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机要、安全、保密、政务督查、政务值班、信访稳定、后勤保障、会务、公务接待等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二)执法监督处 (政策法规处)。统一负责市民政局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组织重大课题调研和协调专家咨询工作。牵头推进民政行业“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三)规划财务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局 (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指导区县 (自治县)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负责市民政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行业特征不明显、不能纳入相关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全市性社会组织 (含脱钩和直接登记)党建工作进行兜底管理;按规定审核社会组织会长 (理事长)、副会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
(五)社会救助处。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工作。
(六)区划地名处。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审核报市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负责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市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协助做好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相关工作。
(七)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市内跨区县 (自治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八)老龄工作处。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九)养老服务处。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儿童福利处。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负责民政领域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工作。
(十二)宣传信息处。拟订民政宣传工作规划,组织开展民政宣传、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编送、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民政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人事处)。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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