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鸿恩书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58283259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琳
登记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鸿恩坊陶然大观园(原健心宫)
经查,你单位2020—2021年度连续2年未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果公告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3日下达了《重庆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民执(告)〔2023〕22号),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于2024年1月9日在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本机关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
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电话:023-88563095
重庆市民政局
2024年2月22日
(本决定书一式肆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送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一份送社会组织管理局,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