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市民政部门决算属于主管部门汇总决算,包括局机关本级和18个直属事业单位决算数据。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民政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职能的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团、跨区县(自治县)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和工作计划;承办烈士的报批审核和褒扬工作;审核报批市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政策;负责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五)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基层政权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七)拟订行政区划规划和政策;负责县以下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报批和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调整的申报工作;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界限管理工作。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
(九)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市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拟订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指导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市民政局内设有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民间组织管理局、救灾处、社会救助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优抚处、安置处、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社会事务处、宣传信息处、规划财务处、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18个,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6个:市老龄委办公室、市军供站、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市救助管理站、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市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事业单位12个: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市儿童福利院、市精神病院、市革命伤残军人康复医院、市社会福利企业指导中心、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市慈善捐赠服务中心、市儿童爱心庄园、市石桥铺殡仪馆、市中西医结合康复医院。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市民政局2016年度收入总计156,476.14万元,支出总计156,476.14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相比,收支减少14,854.71万元,下降8.67%。
市民政局2016年度收入合计156,476.1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0,287.96万元,占32.14%;事业收入22,476.43万元,占14.36%;经营收入1,529.52万元,占0.98%;其他收入17,730.25万元,占11.33%;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13.38万元,占0.1%;上年结转64,438.61万元,占41.18%。
市民政局2016年度支出合计83,783.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3,431.63万元,占51.84%;项目支出39,175.68万元,占46.76%;经营支出1,176.63万元,占1.40%。
市民政局2016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69,827.31万元,较上年减少13,438.44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加强了对局属各单位预算执行分析,加快了预算执行进度;二是针对影响预算执行进度的建设项目,我局采取每月督促、通报工程进度的措施,切实加快建设项目预算执行。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市民政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50,287.9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33,069.46万元,下降39.67%。主要原因是一是2015年执行权责发生制,2015年未使用完的预算指标确认为2015年收入,不再结转确认2016年财政拨款收入;二是安排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预算减少所致。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8,147.18万元,增长56.46%。主要原因:一是公务员平时考核、公务用车交通补贴、职业年金、养老保险等政策性口径调整,导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050.65万元;二是市级和中央转移支付提前下达民政福利、优抚对象专项经费、开展民政专项业务经费等财政追加拨款收入,较年初预算调增10,023.53万元;三是追加用于安排民政的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较年初预算调增7,073万元。
市民政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53,309.6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0,111.75万元,增长23.41%。主要原因:一是公务员平时考核、公务用车交通补贴、职业年金等政策性调资因素导致支出增长;二是加大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预算执行力度,当年支出较上年有所增加。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4,217.64万元,下降21.05%。主要原因是部分支出年初未申请财政拨款预算,而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导致当年预算执行进度受到一定影响。
市民政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34万元,占0.00%,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34万元,主要原因是追加下达2016年基层组织党建工作活动经费;教育支出7.76万元,占0.01%,较年初预算数无增减变化;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32,927.95万元,占61.77%,较年初预算数减少26,064.18万元,主要原因是优先消化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存量资金;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00.37万元,占0.94%,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1.00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政策性调整;住房保障支出787.32万元,占1.48%,较年初预算数增加69.25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政策性调整;其他支出19,085.95万元,占35.80%,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1,765.95万元,主要原因是追加安排民政的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市民政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2,487.6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4,953.89万元,较上年增加1,747.43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增人增资、晋级调资;二是在职、离退休人员工资政策性调整,从而社会保障缴费支出增加;三是民政服务对象补助支出有所增加。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7,533.75万元,较上年增加4,689.35万元,主要原因:一是物价上涨,导致单位正常运转的物管费、水电费等支出增加;二是基本建设项目购建房屋建筑物、购置专用设备、自然灾害救灾物资等资本性支出列入了公用经费核算。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物资储备、其他资本性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6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416.19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28.01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的精神,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确保将“三公”经费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内;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63.68万元,主要原因:一是按照“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上年决算有所下降;二是今年实施公车改革,局系统减少公务用车28辆,同时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四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控制出国出访人员。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60.98万元,2016年共组织安排出访团组4个(含民政部组团与派员参团出访、参会及培训等),14人次,具体内容包括赴美国、加拿大回访领养家庭和商讨儿童收养合作项目;赴丹麦、英国商讨福利和养老领域项目合作;赴澳大利亚、新西兰进行社会工作项目洽谈;赴德国参加社会组织管理立法培训。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9.02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确保将“三公”经费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内;但较上年支出数增加5.91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部分出国(境)费用由外方结算,故2016年支出数较上年有小幅增长。
公务车购置费0.00万元,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71.11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局直属单位购置了救护车。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264.39万元,主要用于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业务检查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31.61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确保将“三公”经费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内;较上年支出数减少67.86万元,主要原因是实施公车改革,局系统减少公务用车28辆,同时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
公务接待费90.81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和18个预算事业单位与国内相关单位交流工作及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87.39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确保将“三公”经费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内;较上年支出数减少30.62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6年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4个团组,14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车保有量为97辆;国内公务接待1,835批次,12,004人。2016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75.65元,车均购置费0.00万元,车均维护费2.73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6年市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372.04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机关运行经费较2015年增加2,347.32万元,增长229.07%,主要原因:一是由于物价上涨造成公用经费较上年有所增加;二是按照决算口径要求,将保运转的项目支出列入了基本支出核算,发生了结构调整。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3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7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8辆、其他用车23辆,其他用车主要是救护车、民政优抚福利对象用车、救灾物资运送用车。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3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8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2,260.6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035.6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6,973.0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251.89万元。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市级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2016年我局年对“城乡低保资金”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采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评价方式,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要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城乡低保资金项目”评价得分74.99分。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 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 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指用于市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和开展民政管理事务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1.行政运行(项):指民政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民政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机关服务(项):指为民政局机关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机关服务局的支出。
4.拥军优属(项):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5.老龄事务(项):指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
6.民间组织管理(项):指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7.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指行政区划界限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8.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指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
9.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指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治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社会工作政策制定和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市民政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1.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民政局本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2.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民政局直属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指用于各类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的支出。
1.死亡抚恤(项):指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2.伤残抚恤(项):指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3.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指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集体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以及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支出。
4.其他优抚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指用于退役士兵的安置和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及管理机构的支出。
1.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指用于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2.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指民政部门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经费等支出。
3.退役士兵管理教育(项):指用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医疗等支出。
(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指用于社会福利事务支出。
1.儿童福利(项):指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老年福利(项):指对才看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3.假肢矫形(项):指民政部门举办的假肢康复中心、假肢厂(站)的支出。
4.殡葬(项):指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5.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6.其他社会福利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残疾人事业(款):指政府在残疾人事业支出。
残疾人康复(项):指用于残疾人康复方面的支出。
(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指中央划拨采购救灾储备物资发生的支出。
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指地方预算安排抵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地方救灾物资采购资金。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临时救助(款):指用于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等支出。
1.临时救助支出(项):指用于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支出。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指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指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指用于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十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指用于行政事业医疗方面的支出。
1.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事业单位医疗(项):指用于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十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优抚对象医疗(款):指用于优抚对象医疗方面的支出。
其他优抚对象医疗支出(项):指除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以外的其他优抚对象医疗支出。
(二十)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改革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
1.住房公积金(项):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2.购房补贴(项):根据房改政策规定,停止实物分房后,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购房补贴资金。
(二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二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十四)“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 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十六)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二十七)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二十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十九)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市民政局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89188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