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
(一)公开文件全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3号)、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6〕80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7〕49号)
(二)公开解读信息
文件名称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渝民发〔2016〕80号) |
实施单位 |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 |
救助对象 |
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人员 |
救助期限 |
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城市低保家庭原则上每月核查一次,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民政部门根据复核情况,作出调增、调减或停发低保金的决定。 城乡低保家庭A类每年、B类每半年、C类每季度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续保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
救助标准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50元。 |
申请条件 |
持有重庆市户口的居民申请获得低保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一、申请低保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①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特殊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①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②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③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二、家庭收入包括的内容: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一个月的收入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12确定。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家庭财产状况超过以下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消费支出水平超过以下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四)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办理流程 |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低保申请后,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通过群众评议、集体研究、张榜公示等程序进行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照材料审查、随机抽查、评审会审议、作出审批决定的程序,作出低保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低保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