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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9914/2022-00705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5-11-16
  • 发布日期
  • 2015-11-16
  •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渝民〔2015〕21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5-11-16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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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519号)规定的每人每月230执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比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以上保障标准中,城乡低保标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供养标准为执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全市最低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5101日起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20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