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慈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市开展“重庆慈善奖”评选。按照相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发放捐赠证书、纪念徽标、纪念牌匾等方式,对参与慈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