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询对象。全市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新招录、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行政人员、管理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以及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都应当纳入查询范围。
(二)查询时机。对全市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前和在职后均应当进行涉罪信息查询。
(三)查询罪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行为。
(四)分级查询。落实分级查询责任制,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查询制度。
(五)结果应用。推动查询结果在民政系统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人员招录、解聘环节的广泛运用。
(六)责任追究。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