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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如何办理结婚证?
答: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和《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24〕76号)“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持集体户口个人单页的,页面上需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面无住址的,需复印首页、索引页一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答: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持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共同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如何网上预约涉外婚姻登记?
答:
(1)通过“重庆市民政局(官网)”进入预约系统;(2)通过“重庆民政”微信公众号进入预约程序。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位置: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 号同聚远景大厦 14 楼;电话 023-67729997。
为什么要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限定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
答:
“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主要解决长期外出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不便的问题。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将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对当事人来说,既可以选择回一方当事人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也可以选择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样的规定和设计,既能满足常住人口的登记需求,又能保证婚姻登记秩序平稳有序。
为什么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时除了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还要提交一方有效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或者《暂住登记凭证》?
答:
《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或者《暂住登记凭证》是证明当事人经常居住在重庆的有效证明,也是我市婚姻登记机关确定管辖权的重要凭证,持《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跨省婚姻登记或者持《暂住登记凭证》办理跨区县婚姻登记符合我国居住证制度的立法目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此外,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是怎么规定的?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俗改革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答: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倡导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遏制不正之风。积极倡导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积极推动结婚颁证服务创新,倡导和推广体现优秀中华文化的传统婚礼,组织举办集体婚礼,开展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整治,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自觉抵制大操大办的不正之风。
重庆市实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是全国所有省市的居民都可在重庆办理婚姻登记,还是只有其他试点地区的居民可以在重庆办理婚姻登记?
答: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所有内地居民,只要在重庆居住,并办理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都可以在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同时,重庆户籍的居民在试点的其他6省2市经常居住的,也可以在居住地当地按要求申请办理婚姻登记(6省2市有: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江苏省、河南省和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
在试点期间,除结婚、离婚可以通办外,补领婚姻登记证是否也纳入“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
答: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务院此次在试点地区相应暂时调整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的条款和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的条款。也就是说,此次“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只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不属于“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范围,需要当事人回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如何申请撤销?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重庆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离婚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重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办理婚姻登记中,个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
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怎样处理?
答: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或者离婚登记后,应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通过诉讼离婚的,应持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立即到公安机关更改婚姻状况。配偶去世的,应持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或者火化证明到公安机关更改婚姻状况。
重庆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结婚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重庆居民:本人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港、澳、台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必须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
本人无法到达现场补领结婚证的怎么办?
答: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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