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和《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持集体户口个人单页的,页面上需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面无住址的,需复印首页、索引页一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