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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时除了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还要提交一方有效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或者《暂住登记凭证》?
日期: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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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或者《暂住登记凭证》是证明当事人经常居住在重庆的有效证明,也是我市婚姻登记机关确定管辖权的重要凭证,持《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跨省婚姻登记或者持《暂住登记凭证》办理跨区县婚姻登记符合我国居住证制度的立法目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此外,持《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跨省婚姻登记或者持《暂住登记凭证》办理跨区县婚姻登记也符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