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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日期: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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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规定,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五)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