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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确定?
日期: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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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特殊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