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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
(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
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并由供养服务机构与入住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如何申请特困救助供养?
答: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本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向户籍 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 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 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  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于 15 个工作日  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后,报区  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对象及参保标准?
答:
民政惠民济困保是为提高困难群众的风险抵御能力,减少困难群众在遭遇意外、疾病、升学情况等造成的生活负担,在现有的社会救助方式的基础上,面向重点民政救助对象和部分优抚对象推出的一款政保类商业保险。参保对象为当年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5类。参保对象有交叉重叠的,不重复参保。参保标准为120元/人年。首次参保以参保当月的在册对象为基数,动态参保人数以每月新增的5类对象数为准,由各区县将...
特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终止救助供养?
答: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政府对特困供养服务要求有哪些?
答:
增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能力,加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严格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员,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照料服务协议,全面落实各项照料服务,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
申请特困救助供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哪些人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答: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哪些人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答: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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