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本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向户籍 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 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 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 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于 15 个工作日 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后,报区 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