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2017〕180号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社会团体,各业务主管单位: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4年7月25日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类社会团体按照《通知》规定和要求,加强了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有部分社会团体在会费的收取和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和需要规范的问题:有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科学确定;有的社会团体会费层次多、随意性大;有的社会团体巧立名目以收取会费基金等代行会费,增加企业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为全面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切实保障会员权利,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促进我市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对我市提出的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会费收取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必须依照章程确定的性质、业务范围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遵循自愿原则办理入会或退会,可以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收取会费。
二、社会团体必须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会费标准,确定会费收取总额度。会费标准的缴纳额度应当明确,不得随意浮动,收缴层次应当得当。
三、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通过。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也不得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对会费标准进行表决。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五、社会团体必须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告。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会费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如实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六、严禁任何社会团体借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收取会费。
七、严禁任何社会团体以收费为目的,设置过多、过繁的会费种类和层次繁杂、收缴额度随意的会费标准。
八、严禁任何社会团体巧立名目,以收取所谓会费基金、特别会费等取代正常会费。
九、严禁任何社会团体假以分支(代表)机构之名另行制定会费标准,重复收取会费,增加企业负担。
十、严禁任何社会团体只收会费而不提供服务的行为。
举报电话:89188180、89188266
重庆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