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谕:
我局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刘燕诉被告重庆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的司法建议书》(渝一中法建〔2025〕2号),拟撤销重庆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05年3月17日办理的蔡孟谕与“刘燕”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渝民结(2005)字第297号〕。
因无法查找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庆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事先告知书》(渝民撤告字第016号)。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见公告后应及时到重庆市民政局领取《重庆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事先告知书》(渝民撤告字第016号)。如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重庆市民政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