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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9914/2025-00362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及直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民政局及直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日期:2025-06-30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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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元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本级 政府 部门 投标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为确保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措施。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保证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方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4 重庆市民政局各直属单位 事业 单位 投标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为确保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措施。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方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7 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重庆市第二社会福利院、重庆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重庆市爱心庄园 事业 单位 养老服务收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企业送养老人服务收费 按照政府指导定价范围。 政府制定(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8 保证金或押金 涉企保证金 企业送养老人押金 不得超过入住老年人月服务费的6倍。 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9 重庆市第十一人民医院 事业 单位 药物临床试验收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药物临床试验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10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收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立项伦理审查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11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服务 按照政府指导定价范围。 政府制定(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68号),《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我市司法鉴定收费的补充通知》(渝发改收费[2021]1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