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补贴名称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申报指南 |
咨询监督电话 |
1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申请人为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应当结合消费支出状况综合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2025年7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30元。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
按月发放 |
原则上每月15日前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渝悦救助通”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政策咨询: 023-66001919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
2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本市城乡居民。 |
2025年7月1日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01元。 |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 |
按月发放 |
原则上每月15日前 |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渝悦救助通”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 |
政策咨询: 023-66001919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
3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
按月发放 |
每月底前 |
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审核和公示→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
政策咨询: 023-66001919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
4 |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 |
1.《国务院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号) |
按月发放 |
每月底前 |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通过全国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通过重庆渝快办、“残疾人服务一件事”、“渝悦救助通”等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 |
政策咨询: 023-66001919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
5 |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 |
1.《国务院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号) |
按月发放 |
每月底前 |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通过全国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通过重庆渝快办、“残疾人服务一件事”、“渝悦救助通”等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 |
政策咨询: 023-66001919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
6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高中、中职、大专、本科孤儿参照执行。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
每年实行自然增长机制,2025年7月起,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651元。 |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号) 2.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3.重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 4.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1〕5号) 5.《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号) |
按月 发放 |
每月中旬 |
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乡镇(街道)查验、复核后完成初审→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乡镇(街道)查验、复核后完成初审→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
政策咨询: 023-66001919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
7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 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
孤儿福彩助学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 |
按月发放 |
每月中旬 |
散居孤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交在校就读相关材料→乡镇(街道)查验、复核后完成初审→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
政策咨询: 023-66001919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