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 |
实施单位 |
市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社会办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
补贴标准 |
1.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 2.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
办理依据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 |
申请条件 |
(一)有适合的场地。新建的要完善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证;利用自有房屋或租用房屋改扩建的应具有房地产证或租用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及房地产证;养老设施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 (二)设备设施、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 (三)已取得设立许可和办理机构登记。 (四)建设规模符合要求。新建、扩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租房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 (五)养老机构床位入住率达到50%以上。 |
申请材料 |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重庆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 5.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包括立项批复(或备案证书)、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证明文件。利用自有房屋或租用房屋改扩建养老机构的,提供自有房屋的房地产证或租用房屋协议书及房地产证; 6.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7.养老机构食堂《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由社会办养老机构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实地调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组成调查组对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 (三)区县评审。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和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对申请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四)公示。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反映但经调查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报市民政局,每个项目附调查评审材料(评审会议纪要、调查表、项目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 (五)市级审定。收到区县(自治县)报送项目材料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组织开展申报项目材料的审核和调查核实工作。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对区县(自治县)报送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会议纪要,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当年建设补贴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