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7日,民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常态化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作出了制度安排,要求各地制定配套措施、落地落细相关要求。根据《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的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具体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老年人特别关心爱护,强调要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行为, 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2020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各方的职责和义务,构建起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2022年9月,为期半年的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结束后,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要求巩固深化专项行动成果,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以完善“六大长效机制”为抓手,常态化开展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客观现实的迫切需要。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全球化为主题的现代化发展变革步伐不断加快,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商机不断涌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持续提升,老年人的需求结构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从过去的简单生活照料需求向多层次、多样性、个性化需求转变;消费理念,也从过去的生存必需型消费向享受型、发展型消费转变,老年人更加渴望丰富、多彩、富有尊严的晚年生活。当前,家庭规模结构日益趋向小型化、少子化、空巢化、老龄化,养老问题逐步溢出家庭,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安享晚年,逐渐被社会公众接受,老年人成为一个很大的消费群体。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旗号,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近几年,部分省市相继发生以养老服务为名,针对老年人的诈骗行为,养老服务非法集资案件屡有发生,迫切需要打击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行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2023年,市委把双城经济圈建设放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宏大场景中来谋划推进,作为市委“一号工程”和全市工作总抓手总牵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必将促进产业、消费能级升级,同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让老年人明明白白消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也应跟上步伐。组织开展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整治专项行动,是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任务之一,持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分类处置,持续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等方责任,持续保持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的严惩高压态势,才能有效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意见》的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三个部分,聚焦《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赋予民政部门在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配合处置三方面的职责定位,加强部门监管协调,突出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工作原则,从三方面作出规定:
(一)加强风险摸排。对养老机构开展常态化排查,摸清底数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一方面,建立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动态抓取增量,及时纳入民政部门监管范畴。另一方面,通过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及时排查存量风险,做到问题隐患早发现、早消除。同时,按照“既管合法、也管非法”的要求,明确将“黑机构”也纳入排查,一旦发现要依法依规处置。
(二)加强源头治理。规范养老机构内部管理、完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强化监督、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防范意识,是源头防范非法集资的具体举措。《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告知预付费风险,保障老年人知情权。完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对备案要求、备案承诺书、备案信息公示等提出要求。通过张贴宣传简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政务公开等措施,达到宣传教育目的,提高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
(三)依法分类处置。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化民政部门配合做好行政处置的具体职责。根据“红橙黄绿”风险隐患等级,做好线索通报和分类处置工作。加强信用监管力度,对从事非法集资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惩戒措施。做好维稳工作,妥善安置受损老年人、加强舆情监测。强化民政、公安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职能衔接和协同配合,强化行刑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三、《实施意见》的特点
(一)注重信息共享。一方面,市民政局与市市场监管局、民政系统内部养老服务部门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之间,建立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市民政局通过通过市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等渠道,定期获取或抓取全市经营范围中包含“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并及时推送给区县民政部门现场核查,以便全面掌握实际收住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的情况,实现市场主体监管全覆盖。另一方面,要求区县民政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养老机构的运营主体、床位数量、登记备案、服务协议、收费方式、收取预付费及涉及人数、资金使用、营销方式、关联公司、业务扩张等情况,并将摸排开展情况及各机构摸排结果,及时填报到“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通过定期开展存量摸底排查,适时掌握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风险,防止小风险引发大问题。
(二)注重防范处置。对摸排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综合评估、逐一研判,从高到低分别纳入“红橙黄绿”风险管控等级,并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实现精准防控风险。强化从事非法集资养老机构的信用惩戒力度,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明确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机关、民政、市场监管等具有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职责的部门,加强收集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推送核查、做好风险研判和跟踪处置,依法依规开展打击,切实消除风险隐患。
(三)注重建章立制。《实施意见》将制度建设作为防范化解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工作的核心要素,提出规范养老机构内部管理,补充完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模板,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完善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开展“三进”(进村、进社区、进机构)、“四见”(见海报张贴、见宣传横幅、见宣传资料、见公益视频)宣传教育活动等要求,督促养老机构规范运营、阳光操作,引导老年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