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8-08
字 号: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市民政局修订了《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现就裁量基准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重新修订印发的《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在重庆市民政局2021年印发的《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基础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23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社会组织、行政区划、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养老管理、社会救助等执法领域工作实际,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定档,依据情节划分阶次,对处罚的裁量种类及幅度进行细化和更新。

一是上级有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新修订颁布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市司法局今年313日印发《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修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修改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是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新增了部分行政处罚事项。近几年来,一批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新增了一些民政行政处罚事项,必须贯彻执行。这些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地名管理条例》《重庆市慈善条例》《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等。

三是民政行政权力清单已修订调整,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应与权力清单保持一致。民政行政权力清单拆分、新增了一批行政处罚事项,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应与权力清单保持一致。

二、政策依据

民政部20211013日发布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深化新时代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分类制定民政领域行政裁量基准指引。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235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修改;没有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

三、主要内容

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表》两部分组成。

《裁量权规则》从框架结构上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增加了一条内容,即增加了市民政局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制定民政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权限和职责;修改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和基本原则。第二章删除了两条内容,即删除对违法行为的分类及适用规则,对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的规定;增加了两条内容,即增加平等对待当事人,调整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情形;重点修改了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适用规则、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则、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则和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行政处罚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则。第三章仅作微小修改,基本保持不变。第四章仅作微小修改,基本保持不变。第五章规定了《裁量权规则》及《基准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民〔2021198号)同时废止。

《基准表》按照《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修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修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拆分,删除违法行为3项,新增违法行为25项,《基准表》行政处罚事项由原来的60项新增到82项。每一项行政处罚事项均列明了具体事项、频次、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并按照由轻到重、细化违法行为情节的要求,详细明确了每一裁量阶次的具体违法情节、具体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

四、关键词解释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衡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具体种类和幅度的处置权。

五、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一是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新增了6项免予处罚情形。

二是将裁量标准采用表格的形式进行表述,依据近年来修订或新增的法律法规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了更新,并以2023年度重庆市民政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为基础,将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名称与处罚权力清单所列事项一一对应,确保与现行权力清单协调一致。

六、执行时间

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民〔2021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