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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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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市民政局修订印发了《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并积极参与民政标准化工作,现就《重庆市民政局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2025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推进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印发了《重庆市开展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先后就专家审查、地方标准立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重庆市民政领域标准化工作,我局根据改革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重点从立项要求、专家审查、资金使用管理等三个方面,《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民政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修订内容

一是细化地方标准立项要求。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坚持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制定地方标准,严把地方标准的公益属性。《管理办法》明确:聚焦地方特色需求和服务统一大市场要求,突出公益属性、技术属性和地方属性,严格将地方标准控制在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且不属于地方标准负面清单范围之内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再制定地方标准对于仅用于约束本部门系统内部工作行为的,不再制定地方标准变相限制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二是明确专家审查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细化民政领域地方标准专家审查规范,从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人员管理全链条规范审查流程,筑牢地方标准制定的专业基础。

三是规范标准化资金管理使用加强对标准化项目的立项管理,明确根据已立项项目进行预算编制,未立项项目不安排预算于承担国家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经费承担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和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经费标准化经费原则上按照项目进度实行分期拨付

三、适用对象

机关各处室,区县民政部门、民政系统事业单位、民政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

四、执行时限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民政局民政范围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民发20225)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