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按照民政部等4部委《指导意见》要求,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一定比例,并综合考虑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进行确定。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机制的通知》(渝民发〔2024〕8号)明确:“从2025年起,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原则上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实施。低保标准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每年根据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适用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
四、主要内容
1.明确城乡低保标准
2.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3.明确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4.明确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5.明确调标执行时间
五、核心政策问答
(一)问:2026年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分别调整到多少?
答: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80元,增加1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45元,增加15元。
(二)问:2026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到多少?
答: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14元,增加13元。
(三)问:2026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多少?
答: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2013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651元提高到1664元。
(四)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否调整?
答:市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
(五)问:低保等保障标准什么时候开始调整?
答:2026年调整的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