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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日期: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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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20216月,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原《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的基础上,对低保申请受理、认定条件、管理监督等方面作了调整。我市现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733)是2017年制定的,随着形势发展变化,一些方面的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加之近几年来我市低保保障人数和保障比例持续下降,据此,对我市认定办法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及原则

坚决守住基本生活底线,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三、适用对

出低保申请的困难家庭。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十八条。分别是总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附则,依据民政部《办法》规定,重点在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关于家庭成员认定。

一是调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规定。将我市原办法“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修订为“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成员”。

二是增加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增加“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是细化可单独提出申请的特殊情形。明确四类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的特殊情形:“一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残人员,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是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区县及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关于家庭收入认定。

一是调整工资性收入计算方式。对稳定就业但不能提供收入证明人员的工资性收入由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调整为“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二是调整种养殖收入计算方式。种养殖收入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核算基数由原“农村常住居民经营净收入中的第一产业指标”调整为“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是调整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在保证我市原有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项目不减少的基础上,对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名称进行了整合和归类,更为规范。同时,增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三)关于家庭财产认定。

一是提高低保家庭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人均限额标准。将低保家庭人均存款等金融资产限额标准由原“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调整为“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

二是增加了家庭财产豁免性条款。增加“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条款。

(四)关于家庭消费支出认定。

一是删除水电燃料费、通讯费等认定内容。

二是增加低保对象自费出国旅游认定内容。

五、核心政策问答

1.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居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4方面。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确定?

答:一般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特殊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案例]:老王丧偶,靠打零工为生。其中,老大在外地出家当和尚4年;老二在监狱服刑;老三在外地读全日制大学本科;老四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汽车修理;老五在上初中。老王因家庭生活困难,提出低保申请。

请问:哪些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老大属于“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人员”,老二属于“服刑人员”,因此,上述两人不作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有哪些条件?

答: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4.哪些特殊情况能以“单人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的人员:(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

(五)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5.家庭收入包括哪些收入?

答: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家庭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六、专家视角

《认定办法(修订)》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等方面对低保认定条件作出全面细化和进一步完善,增加了刚性支出扣减、就业成本扣减、“单人户”等人性化条款,是与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有力推动我市基本生活救助底线兜住兜牢兜稳。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