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2018〕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
(二)维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对象,可在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再对其本人进行分类重点救助。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现标准执行,即: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0元;一至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和7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元,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00元,此五类对象不交叉重复享受,但属残疾人可同时享受残疾人员分类重点救助。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提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0元。
(二)分类确定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地方应安排资金,加强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2日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