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民发〔2017〕6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脱贫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7〕27号)精神,全面深化和扎实推进全市民政系统脱贫攻坚工作,确保到2020年实现高质量稳定脱贫,现就进一步做好民政脱贫攻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充分发挥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一)进一步加强制度衔接。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30号)要求,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
(二)不断提高低保保障标准。落实低保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和《重庆市民政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关于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的要求,及时报请市政府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
(三)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按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规定,对纳入低保兜底的扶贫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别按年、半年、季度时段进行复核。脱贫攻坚期间,除发生死亡、迁出等家庭人员变化,或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明显超标外,纳入低保兜底的扶贫对象将连续享受低保兜底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
二、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扶贫工作,切实解决建卡贫困户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一)进一步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时给予资助参保、普通疾病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进一步减轻自付医疗费用负担。管好、用好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对扶贫对象等困难群众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予以救助,不断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三)进一步做好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60%,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不低于70%。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全面实施区县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
三、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着力解决建卡贫困户临时性、突发性、特殊性困难
(一)精准认定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划分为4类,即:特困人员和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规范临时救助标准。根据不同困难类型和贫困程度,分别就“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和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标准。
(三)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争取中央和市级加大投入,确保临时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四、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切实保障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
(一)明确支出型救助范围。将因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子女在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长期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在一定时期内陷入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明确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二)明确支出型救助方式。对因病、因学造成家庭长期刚性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家庭,按照临时救助有关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其医疗费用、学费等长期刚性支出,扣减后,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纳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医疗救助;低于低保标准的,纳入低保予以保障。
(三)明确支出型救助程序。按家庭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流程进行办理。
五、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脱贫攻坚中的保障作用
(一)进一步加强村(居)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开的主要内容,统一公开的时间和方式,规范公开的程序,严格村(居)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进一步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不断完善和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工作机制,对村级重大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三)进一步深化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研究制定区县城乡社区协商事项清单和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协商内容,扩大参与主体,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前和实施过程中协商的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村民小组层级的民主自治机制。认真落实以村民小组会议为基本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完善“一事一议”民主协商制度,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积极推进村民小组组务公开。
(五)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分层级分批次对村干部开展培训,将农村产业发展相关知识、脱贫帮扶政策等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村干部脱贫攻坚能力和水平。
六、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
(一)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推进建立实时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季度更新通报制度和重点对象数据清单交办制度,及时调整工作力量和工作重点,确保市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区县及时掌握留守儿童最新数据变化。
(二)进一步加强关爱帮扶。强化无人监护、无户籍、失学辍学、残疾、患病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工作,依法依规将符合社会福利或社会救助政策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推动解决留守儿童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全面落实“两清单一协议”。督促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切实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督促救助管理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联席会议职能,协同公检法司等部门加大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处罚力度。
(四)进一步强化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的无人监护或遭受监护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做好临时监护照料工作,依法为陷入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兜底保障。
七、建立健全农村老人关爱服务体系,确保农村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一)实施乡镇敬老院提档升级工程。将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利用行政村、较大自然村的闲置资源,建设农村互助性养老设施,并依托村(社区)卫生室进一步拓展医养融合服务;或依托便民服务中心,建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站。
(三)探索推进城乡养老机构互助合作。加速推进城镇与农村之间养老服务资源和要素的流动,推进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乡镇敬老院等建立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员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留守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依托居家养老信息平台,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定时问候报平安、紧急呼叫援助等服务。
八、引导扶贫公益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和设立扶贫公益基金,探索发展公益众筹扶贫
(一)引导扶贫公益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引导扶贫公益组织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参与脱贫攻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要求,引导扶贫公益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二)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严格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渝民〔2017〕173号)要求,有条件地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引导其将全市14个国家级贫困区县、18个深度贫困乡镇作为帮扶的主战场,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与重点区县和乡镇的贫困人口进行结对帮扶,让贫困群众直接受益,如期实现脱贫。
(三)探索实施社会组织扶贫新方式。借助新媒体、网络平台,鼓励社会组织探索发展“线上线下”公益众筹扶贫新方式。
九、进一步加强慈善援助,发动社会爱心力量,解决贫困户特殊性、个案性问题
(一)积极培育慈善意识。以“人人重庆、人人慈善”为目标,积极倡导“财富源自社会、爱心回报社会”慈善文化理念,大力宣传慈善人物的感人事迹。鼓励和支持各类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宣传活动,通过义演、义拍、义展、义卖、义诊、义赛及访贫问苦等活动,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慈善援助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打造慈善品牌。积极开发慈善资源,发动社会爱心力量,拓展慈善救助项目,培育具有重庆特色的优质慈善品牌,解决贫困户特殊性、个案性问题。继续开展“托起明天的太阳——一帮一助学、为希望续航、微笑列车、慈善情暖万家”等长期性慈善助学、助医、助困项目。
(三)积极鼓励志愿服务。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助老、助残、助学、助医、助孤等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旨在解决贫困户特殊性、个案性问题的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援助。
十、大力开展社工扶贫,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服务的作用
(一)加强贫困区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贫困区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鼓励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提升社会工作扶贫应用能力。
(二)实施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重点项目。实施社会工作对口扶贫计划,开展人才支持、项目合作、定向帮扶服务,扶持发展一批提供扶贫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三)实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重点服务扶贫对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特殊困难老人等;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计划,选派一批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扎根贫困村,围绕“三区”农村留守人员、困难家庭、特殊困境人群等重点人群提供专业服务,为当地培养一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重庆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