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12〕111号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依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的规定,为推进和规范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确保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现将《重庆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其中,由于今年已对基金会评估工作作了安排布置,故在此项工作结束前,《重庆市基金会评估实施办法》(渝民发〔2009〕78号)仍然有效。
重庆市民政局
2012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市性社会组织是指:经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重庆市民政局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自愿申报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评估工作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坚持自愿申报、统一指标、定期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各级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重庆市民政局对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实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评估时间和内容
第六条 评估工作每年开展1次,一般在当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进行;社会组织每次获得的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和优化建设等,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评估指标》、《重庆市全市性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试行)》、《重庆市全市性公益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试行)》和《重庆市公募基金会评估指标》、《重庆市非公募基金会评估指标》(见附件)。其它类别社会团体的评估标准,可以参照行业协会或学术类、公益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实施评估。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和优化建设等,具体内容另文制定《重庆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指标》。
第三章 评估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金会登记证书期满2年及以上,未参加过评估的;
(二)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至已满5年有效期的。
第九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四章 评估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
(一)重庆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由重庆市民政局组建设立和监督管理。评估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委员人选在重庆市民政局组建设立的重庆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库)中抽选,并由重庆市民政局聘任,其每次聘任期为5年;聘任期满,将根据其聘期内工作绩效、履职操守等信息记录进行任职综合考核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评估委员会可以按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类别下设若干评估专业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在评估委员会委员中或者评估专家库中抽选。
(二)重庆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评估办公室为评估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重庆市民政局内,与民间组织管理局合署办公。
(三)重庆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复核委员会由重庆市民政局组建设立和监督管理。复核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中,委员人选在评估专家库中抽选,并由重庆市民政局聘任,其每次聘任期为5年;聘任期满,将根据其聘期内工作绩效、履职操守等信息记录进行任职综合考核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四)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组(以下简称评估专家组)。评估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设立若干评估专家组,每个评估专家组原则上由3—5名成员组成,设组长1名。评估专家组成员人选在评估专家库中抽选,于实施评估工作前临时确定人员,并在评估专家组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前,其成员名单对外保密。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以及评估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它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主要职责:
(一)评估委员会职责:
1.制定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2.组建评估工作委员会及评估专家组;
3.组织各评估工作委员会实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4.审议各评估工作委员会对评估对象提出的评估等级建议意见;
5.公示评估等级结果(公示期为10天);
6.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论和公示结果报送重庆市民政局确认。
(二)评估专业工作委员会职责:
各评估专业工作委员会受评估委员会委托,分别组织评估专家组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实施评估工作,并对评估对象提出评估等级的建议意见。
(三)复核委员会职责:
1.听取评估专家组的评估工作情况介绍和评估对象申请复核的陈述意见,确认复核材料;
2.组织实施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信访举报的裁定工作;
3.将社会组织评估复核或举报裁定结论报送重庆市民政局确认后,下达复核决定书(于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送达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和举报裁定书(及时送达或告知信访或举报者,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四)评估专家组职责:
1.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考察,依照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逐项提出评价意见及确定评估分值;
2.对每个评估对象形成1份评估书面报告,经本组每位成员签名确认后,及时报送评估办公室。
(五)评估办公室职责:
1.制定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计划和草拟实施方案;
2.受理和审核社会组织评估申请及其参加评估的资格;
3.筹建评估专家组相关事项;记录评估专家组成员工作绩效、履职操守等情况,为评估专家库动态管理提供相关信息;
4.向评估专家组分派工作任务,并协调评估专家组开展工作;
5.受理涉及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回避申请、退出申请、复核申请和信访举报等,核实相关材料,提出建议意见,并将复核申请和信访举报材料报复核委员会裁定;
6.承办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会务工作;
7.承担社会组织评估报表制发、等级证书和牌匾制作等工作;
8.组织实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信息管理及咨询服务;
9.承办评估委员会交办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重庆市民政局可以委托社会机构实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并由受托机构代行评估专业工作委员会职责。
第五章 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采取自愿申请、自查自评、资格审查、专家考察、指标评估、审核终评、公示结果和确认等级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及流程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重庆市民政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受理资格审核。评估办公室受理社会组织自愿申报的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核其参加评估资格,并向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发出准予参加评估和自行完成自查自评通知书或者不准予评估通知书。
(三)筹备评估工作。评估办公室草拟评估工作建议方案,拟制评估专家组筹建意见;受理评估工作的回避申请,并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评估委员会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组建设立评估专家组。
(四)实施考察评估。各评估工作委员会组织评估专家组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考察;评估专家组依照评估对象对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逐项提出评价意见及确定评估分值,并对评估对象形成评估书面报告,报送评估办公室。
(五)受理退出申请。评估专家组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结束后,评估办公室可以受理评估对象提出的退出评估申请,并及时作出是否同意退出评估的决定。
(六)确定评估等级。各评估工作委员会审议专家组的评估工作报告,对评估对象提出评估等级的建议意见,报评估委员会审定;评估委员会召开终审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审议评估工作委员会对评估对象提出评估等级的建议意见,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评估等级结论(到会的委员每人1票,投票时不得弃权,须经参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七)公示评估结论。评估委员会公示评估结论(公示期为10天),并向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八)对公示有异议的情形:
1.受理复核举报。评估办公室在参评的社会组织评估结论公示期内,受理评估对象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书面复核申请,但原则上不受理评估对象提出的退出评估申请(对无正当理由、且执意要求退出评估的社会组织,经复核委员会裁定并报经重庆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发布撤销其评估等级的公告,并取消其3年参加评估的资格);在实施社会组织评估当年内,受理有关评估工作的实名信访举报;就复核申请、信访举报分别进行核实和提出建议意见报复核委员会。
2.复核举报裁定。复核委员会组织实施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工作和对信访举报的裁定工作,召开评估复核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将评估复核结论以及举报裁定结论报送重庆市民政局审核确认。
3.下达裁定结论。裁定结论经重庆市民政局确认后,由复核委员会下达复核决定书(于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送达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和举报裁定书(及时送达或者告知信访举报者,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九)对公示无异议的情形:
1.评估等级送审。公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期满无异议,评估委员会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论和公示结果报送重庆市民政局审核确认。
2.颁发等级证牌。重庆市民政局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及其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六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评估工作中,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评估工作程序和评估指标实施评估工作,不得随意简化或者调整评估流程、评估指标等,并在评估等级结论公示之前,不得对外泄露评估结果;对评估工作中所知悉评估对象的内部事务和评估情况等信息应予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论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评估等级名称为:重庆市+等级+社会组织名称。
第十九条 评估指标总分标准满分为1000分—1050分,5A级至1A级分别对应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所获得的总分值。即:5A级为950分以上;4A级为901—950分;3A级为851—900分;2A级为801—850分;1A级为700—800分。
第二十条 重庆市民政局应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送民政部备案,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全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上报民政部。
第二十一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本社会组织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等级的运用分别为: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在重庆市民政局举办社会组织评优评先活动中,可以向直接推荐为评选对象,不占推荐名额分配指标。
第二十三条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二十四条 重新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其新的评估等级确定后,该社会组织应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交回评估办公室,换领新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
第二十五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庆市民政局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民政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评估办公室;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评估办公室,换领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重庆市民政局公告作废。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对其被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予书面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重庆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重庆市民政局及其评估机构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民政局于2009年7月22日发布的《重庆市基金会评估实施办法》(渝民发〔2009〕78号)和2010年11月19日发布的《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渝民发〔2010〕164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于本地的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附件:1.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评估指标;
2.重庆市全市性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试行);
3.重庆市全市性公益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试行);
4.重庆市公募基金会评估指标;
5.重庆市非公募基金会评估指标。
附件1
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评估指标(试行)
一级指标及分值 |
二级指标及分值 |
三级指标及分值 |
四级指标及分值 | ||
基 本 条 件 (170) |
法人 资格 (100) |
名称(15) |
名称规范,能正确表述业务范围和反映协会性质(5) | ||
有醒目的单位名称挂牌(5) | |||||
有印章(5) | |||||
法定代表人(10) |
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未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年龄符合章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有一项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10) | ||||
注册资金(10) |
活动资金不低于3万元(年活动资金是指年末净资产)(5) | ||||
有独立银行账户并按规定使用(5) | |||||
办公条件(20) |
有独立的办公住所,且不少于20平方米(10) | ||||
配备办公自动化系统(电脑、联网、打印机、电话、传真机,各2分)(10) | |||||
负责人(15) |
无国家工作人员兼职,身份符合市政府159号文件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的行业协会除外)(15) | ||||
专职工作人员(20) |
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有1人的得2分,每增加1人加2分,满20分为止(20) | ||||
组织机构代码(5) |
有组织机构代码(5) | ||||
税务登记证(5) |
有税务登记证(5) | ||||
章程 (10) |
制定程序(5) |
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5) | |||
章程核准(5)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 | ||||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3) | |||||
登记和备案 (10) |
变更登记(5) |
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有一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分(无变更情形的不扣分)(5) | |||
备案(5) |
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且备案事项完整(备案事项包括:负责人变更、印章、银行账户、会费标准),如有一项未备案不得分(5) | ||||
遵纪 守法 (50) |
年度检查(20) |
按时参加年检(10) | |||
每年年检合格(10) | |||||
遵纪守法(10)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无违规违纪行为(10) | ||||
重大事项报告(20) |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及时上报管理机关(5) | ||||
召开大型研讨会、承接重要课题研究、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促销会等活动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的(未开展的不扣分)(5) | |||||
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未开展的不扣分)(5) | |||||
开展评比、表彰、达标、竞赛等活动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的(未开展的不扣分)(5) | |||||
组 织 建 设 (95) |
会员 (代表) 大会 (20) |
换届选举(10) |
按章程规定按时换届选举,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经过批准(10) | ||
会员(代表)大会(5) |
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5) | ||||
履行职责(5) |
会员(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5) | ||||
理事会 (常务 理事会) (20) |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10) |
按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5) | |||
按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5) | |||||
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5) |
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比例符合有关规定(5) | ||||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产生(5) |
符合民主选举程序(5) | ||||
办事 机构 (25) |
设立(5) |
设立了相应的工作承办机构并认真履行职责(5) | |||
工作制度(5) |
工作制度健全并全面执行(5) | ||||
任职情况(15) |
秘书长或副会长为专职的得15分;秘书长兼职,但副秘书长专职的得7分(15) | ||||
分支(代表)机构(10) |
分支(代表)机构设立 或注销(5) |
分支(代表)机构按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未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不扣分),分支(代表)机构应当注销的,按规定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无注销情形的不扣分)(5) | |||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5) |
制定有分支(代表)管理办法,且分支(代表)机构在协会授权下正常开展活动,并有工作计划、总结。(5) | ||||
党组织建设(20) |
党组织(10) |
按基层党组织《条例》规定设立党组织,做到组织健全,有党组织牌子、党旗,有工作制度(不具备设立党组织条件的不扣分)(10) | |||
党组织活动(10) |
有党建计划和党员发展计划,有执行效果(不具备设立党组织条件的不扣分)(10) | ||||
内 部 治 理 (235) |
人力资源管理(25) |
岗位管理(10) |
制定有协会工作人员管理、任用、考核、培训制度及薪酬标准并认真执行,缺一项扣2分(10) | ||
工资管理(15) |
专职工作人员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各项社保待遇落实到位,一项未落实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15) | ||||
会员管理(20) |
会员数量(9) |
会员数量达到规定要求(4) | |||
会员数达到行业企业70%以上,具有代表性(5) | |||||
会员身份(4) |
会员身份符合有关规定(4) | ||||
会员管理制度(2) |
有会员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2) | ||||
会员培训(2) |
定期对会员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2) | ||||
会员入退会(3) |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符合程序规范、手续完备(3) | ||||
财务资产管理 (110) |
会费管理(20) |
制定会费标准履行了民主程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10) | |||
按会费标准收取会费(10) | |||||
财务工作人员(10) |
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5) | ||||
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出纳(5)(10) | |||||
财务管理制度(10) |
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能执行落实(10) | ||||
制度执行(10) |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10) | ||||
财务审计(10) |
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社团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专项基金会管理机构负责人的,需要进行财务审计)有一项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的,此项不得分(10) | ||||
票据管理(5) |
规范使用各种票据(支票、发票、收据)(5) | ||||
经费支出审批(10) |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符合规定(10) | ||||
资产管理(10) |
有资产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10) | ||||
经费来源(10) |
经费来源符合政策法规和章程规定(10) | ||||
资金使用(15) |
资金使用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未在会员或工作人员中分配(15) | ||||
档案 管理 (10) |
档案管理(5) |
有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5) | |||
档案资料(5) |
档案资料齐全、整理存放有序(5) | ||||
证章管理(15) |
印章保管和使用(5) |
有健全的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并有效执行(5) | |||
证书有效期(5) |
各种证书在有效期内(获奖证书除外)(5) | ||||
证书保管(5) |
有证书管理规定并保管妥善(5) | ||||
计划管理(10) |
中长期发展规划(5) |
有中长期发展规划(5) | |||
分步落实计划(5) |
有分步落实计划(5) | ||||
工作运行 (35) |
内部活动(15) |
制定有协会外事、会议、民主决策、重大活动报告、人事管理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每制订一项得1分)(10) | |||
有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每项活动有方案。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5) | |||||
外部活动(20) |
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10) | ||||
积极开展符合国家规定的对外合作、交流活动(10) | |||||
工作人员 结构 (10) |
年龄、文化状况(10) |
工作人员中50岁以下的人员占50%以上(5) | |||
工作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者占50%以上(5) | |||||
工 作 绩 效 (420)
|
能力建设 (135) |
领导能力(30) |
领导班子按章程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并履行职责(10) |
||
会长(理事长)尽职尽责,统领作用发挥好(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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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为专职,公开聘任或按章程选举产生,协调运作能力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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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能力(40) |
自有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的10分、30万元的7分、20万元的5分、10万元的3分,10万元以下的不得分(10) |
||||
当年累计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10分、30万元的7分、20万元的5分、10万元以下3分,3万元以下的不得分(10) |
|||||
当年累计支出达到50万元以上的10分、30万元的7分、20万元的5分、10万元以下3分,3万元以下的不得分(10) |
|||||
当年末累计结余达到50万元以上的10分、30万元的7分、20万元的5分、10万元的3分、5万元的1分,3万元以下的不得分(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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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能力(35) |
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10) |
||||
有行业改革发展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研究成果(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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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参与行业立法调研、论证和情况收集等工作的成果证明(15) | |||||
凝聚能力(30) |
会员覆盖率达到行业70%以上得10分、60%的得8分、50%的得6分、50%的得4分,达不到50%的不得分(10) | ||||
会员对协会业务活动的参与率年平均达到70%的10分、60%的8分、50%的6分、50%的4分,低于50%的不得分(10) | |||||
会费年平均收缴率达到80%的10分、70%的8分、60%的6分、50%的4分,不到50%的不得分(10) | |||||
服务绩效 (155) |
服务政府(35) |
有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措施或成效(5) | |||
有充当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配合搞好行业管理的成效(15) | |||||
有沟通企业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促进行业发展的成效(15) | |||||
服务行业(40) |
有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的活动或成果(5) | ||||
有代表行业企业参与国际交流,为会员提供应对国内、国际贸易诉讼服务活动或成效(5) | |||||
有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项的活动或成效(5) | |||||
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发布行业信息(5) | |||||
组织行业举办展览、展销、招商、劳动(技能、服务)竞赛等活动(10) | |||||
有争取政府或有部门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成果证明(10) | |||||
服务会员(60) |
有维护会员在市场经济中正常运作和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的成效(10) | ||||
有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的成效(10) | |||||
有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服务的成效(10) | |||||
有为会员提供技术服务的成效(10) | |||||
有为会员提供人才培训服务的成效(10) | |||||
有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的成效(10) | |||||
服务社会(20) |
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活动或成效(5) | ||||
有组织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慈善、捐赠等社会公益活动的成效(5) | |||||
有组织开展环保活动的成效(5) | |||||
有组织开展节能活动的成效(5) | |||||
行业自律 (30) |
行规行约(30) |
制定了行规行约并有效落实(10) | |||
制定了质量、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并推广贯彻落实(10) | |||||
制定了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并有效执行(10) | |||||
业务开展 情况 (50) |
业务活动范围(10) |
业务活动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一致,符合规范(10) | |||
业务活动开展(40) |
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次数年平均达到7次以上的20分、6次的15分、5次的10分、3次的5分,不到3次的不得分(20) | ||||
每年平均开展的业务活动类别占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项目的比例达到70%以上的得20分、60%的得15分、50%的得10分、40%的得8分,30%的得5分,不到30%的不得分(20) | |||||
信息 公开 (20) |
财务收支公开(5) |
每年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及相关单位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财务收支情况(5) | |||
证书公开(5) |
在办公场所悬挂登记证书正本(5) | ||||
办事机构及规章制度公开(5) |
公开协会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制度和章程(5) | ||||
社会捐赠款物使用公开(5) |
公开开展公益活动及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情况(5) | ||||
对外 宣传 (30) |
咨询宣传活动(5) |
有面向社会举办咨询宣传活动的成效或证明(5) | |||
新闻媒体宣传(10) |
协会开展的业务活动在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进行了宣传(每一种媒体占2分或者每报道1次得2分,满10分为止)(10) | ||||
刊物宣传(10) |
有公开发行的刊物(10),有会刊(10),有内部刊物(7) | ||||
网站宣传(5) |
自办了网站的得5分、网页3分、栏目1分(5) | ||||
社 会 评 价 (80) |
内部 评价 (25) |
会员评价(10) |
会员对协会的整体评价为“好”的10分、“较好”的7分、“一般”的5分,“差”的不得分(10) | ||
理事评价(10) |
理事对协会的整体评价“好”的10分、“较好”的7分、“一般”的5分,“差”的不得分(10) | ||||
专职工作人员评价(5) |
专职工作人员对协会整体评价“好”的5分、“较好”的3分、“一般”的1分,“差”的不得分(5) | ||||
政府有关部门评价(45) |
登记管理机关评价(15) |
登记管理机关对协会整体评价“好”的15分、“较好”的10分、“一般”的5分,差的不得分(15) | |||
业务主管单位评价(15) |
业务主管单位对协会整体评价“好”的15分、“较好”的10分、“一般”的5分,差的不得分(15) | ||||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评价(15) |
受到相关职能部门(或授权的组织)以及国家级社会团体表彰或奖励的(15) | ||||
公众评价 (10) |
媒体和公众评价(10) |
媒体和公众评价“好”的10分、“一般”的5分、“差”的不得分(10) | |||
优 化 指 标 (50) |
承接 政府 职能 (25) |
政府部门委托的职责(9) |
协会有政府部门委托的职责,且作用发挥好(9) | ||
政府部门转移职责(9) |
协会有政府部门转移的职责,且作用发挥好(9) | ||||
政府部门购买服务(7) |
有政府职能部门购买协会服务项目及成果(7) | ||||
监督 机构 (10) |
监事或监事会(5) |
按民主程序设立有监事或监事会(5) | |||
监事或监事会履职(5) |
监事或监事会履行职能情况记载(5) | ||||
表彰 奖励 (15) |
获全国、市委市政府、国家部委局、市级部门表彰(15分) |
获全国表彰的得15分、获市委市政府、国家部委局、表彰的得10分、获市级部门表彰的得5分(总分不超过15分) | |||
说明:
1、本标准由6项(含优化指标)一级指标、27项二级指标、86项三级指标、128项四级指标组成,优化指标为特别加分,指标总分1000+50分。
2、评估分五个等级,即5A级(950分以上)、4A级(901—950分)、3A级(851—900分)、2A级(801—850分)、1A级(700—800分)。
3、申请1A等级评估的行业协会必须具有2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申请2A等级评估的行业协会必须具有3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申请3A等级评估的行业协会必须具有4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申请4A以上等级评估的行业协会,必须具有6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4、专职工作人员为协会秘书处及业务工作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向社会招聘人员和离退休返聘人员,其中向社会招聘人员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落实社保待遇。
附件2
重庆市全市性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试行)
一级指标及分值 |
二级指标及分值 |
三级指标及分值 |
四级指标及分值 |
基 础 条 件 (170) |
法人资格 (100) |
名称(15) |
名称规范,能正确表述业务范围和反映协会性质(5) |
有醒目的单位名称挂牌(5) | |||
有印章(5) | |||
法定代表人(10) |
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未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年龄符合章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有一项不符合规定不得分(10) | ||
注册资金(10) |
活动资金不低于3万元(年活动资金是指年末净资产)(5) | ||
有独立银行账户并按规定使用(5) | |||
办公条件(20) |
有独立的办公住所,且不少于20平方米(10) | ||
配备办公自动化系统(电脑、联网、打印机、电话、传真机,各2分)(10) | |||
负责人(15) |
负责人产生符合民主程序,国家工作人员兼职,身份符合市委市政府14号文件规定(15) | ||
专职工作人员(20) |
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有1人的得2分,每增加1人加2分,满20分为止(20) | ||
组织机构代码(5) |
按规定办有组织机构代码(5) | ||
税务登记证(5) |
按规定办有税务登记证(5) | ||
章程 (10) |
制定程序(5) |
章程制定或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5) | |
章程核准(5)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 | ||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3) | |||
登记和备案 (10) |
变更登记(5) |
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有一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分(无变更情形的不扣分)(5) | |
备案(5) |
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且备案事项完整(备案事项包括:负责人、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印章、银行账户、会费标准),如有一项未备案不得分(5) | ||
遵纪守法 (50) |
年度检查(20) |
按时参加年检(10) | |
每年年检合格(10) | |||
遵纪守法(10)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无违规违纪行为(10) | ||
重大事项报告(20) |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及时上报管理机关(5) | ||
召开大型研讨会、承接重要课题研究、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等活动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的(未开展的不扣分)(5) | |||
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未开展的不扣分)(5) | |||
开展评比、表彰、达标、竞赛等活动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的(未开展的不扣分)(5) | |||
组 织 建 设 (95) |
会员(代表)大会 (20) |
换届选举(10) |
按章程规定按时换届选举,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经过批准(10) |
会员(代表)大会(5) |
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5) | ||
履行职责(5) |
会员(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5) | ||
理事会 (常务 理事会) (20) |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10) |
按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5) | |
按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5) | |||
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5) |
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比例符合有关规定(5) | ||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的产生(5) |
符合民主选举程序(5) | ||
办事机构 (25) |
设立(5) |
设立了相应的工作承办机构并认真履行职责(5) | |
工作制度(5) |
工作制度健全并全面执行(5) | ||
任职情况(15) |
秘书长或副会长为专职的得15分;秘书长兼职,但副秘书长专职的得7分(15) | ||
分支(代 表)机构 (10) |
分支(代表)机构设立 或注销(5) |
分支(代表)机构按规定办理了登记手续(未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不扣分),分支(代表)机构应当注 销的,按规定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无注销情形的不扣分)(5) | |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5) |
制定有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且分支(代表) 机构在团体授权下正常开展活动,并有工作计划、总结。(5) | ||
党组织建设(20) |
党组织(10) |
按基层党组织《条例》规定设立党组织,做到组织健全,有党组织牌子、党旗,有工作制度(不具备设立党组织条件的不扣分)(10) | |
党组织活动(10) |
有党建计划和党员发展计划,有执行效果(不具备设立党组织条件的不扣分)(10) | ||
内 部 治 理 (190) |
人力资源管理(20) |
岗位管理(10) |
制定有工作人员管理、任用、考核、培训制度及薪酬标准并认真执行,缺一项扣2分(10) |
工资管理(10) |
专职工作人员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各项社保待遇落实到位,一项未落实扣5分直至扣完为止(10) | ||
会员管理 (10) |
会员数量(5) |
会员数量达到规定要求(5) | |
会员管理(5) |
有会员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会员具有代表性(5) | ||
财务资产 管理 (85) |
会费管理(10) |
制定会费标准履行了民主程序和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5) | |
按会费标准收取会费(5) | |||
财务工作人员(5) |
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出纳 | ||
财务管理制度(5) |
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能执行落实 | ||
制度执行(10) |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10) | ||
财务审计(10) |
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社团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要进行财务审计)有一项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的,此项不得分(10) | ||
票据管理(5) |
规范使用各种票据(支票、发票、收据)(5) | ||
经费支出审批(10) |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符合规定(10) | ||
资产管理(10) |
有资产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10) | ||
经费来源(10) |
经费来源符合政策法规和章程规定(10) | ||
资金使用(10) |
资金使用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未在会员或工作人员中分配(10) | ||
档案管理 (10) |
档案管理(5) |
有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5) | |
档案资料(5) |
档案资料齐全、整理存放有序(5) | ||
证章管理 (15) |
印章保管和使用(5) |
有健全的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并有效执行(5) | |
证书有效期(5) |
各种证书在有效期内(获奖证书除外)(5) | ||
证书保管(5) |
有证书管理规定并保管妥善(5) | ||
计划管理 (10) |
中长期发展规划(5) |
有中长期发展规划(5) | |
分步落实计划(5) |
有分步落实计划(5) | ||
工作运行 (30) |
内部活动(15) |
制定有外事、会议、民主决策、重大活动报告、人事管理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每制订一项得1分)(10) | |
有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每项活动有方案。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5) | |||
外部活动(15) |
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10) | ||
积极开展符合国家规定的对外合作、交流活动(5) | |||
工作人员结构(10) |
年龄、文化状况(10) |
工作人员中50岁以下的人员占50%以上(5) | |
工作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者占50%以上(5) | |||
工 作 绩 效 (465) |
能力建设 (50) |
领导能力(15) |
领导班子按章程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并履行职责(5) |
理事长(会长)在学科内有较高影响力,尽职尽责,统领作用发挥好(5) | |||
秘书长为专职,公开聘任或按章程选举产生,协调运作能力强(5) | |||
经济能力(15) |
年平均收入30万元以上(15),20-30万元(10),10-20万元(8),10万元以下(5) | ||
凝聚能力(20) |
会员覆盖率达到学科或领域70%以上得10分、60%的得8分、50%的得6分、50%的得4分,达不到50%的不得分(10) | ||
会费年平均收缴率达到80%的10分、70%的8分、60%的6分、50%的4分,不到50%的不得分(10) | |||
学术活动 (275) |
学术会议(135) |
每年举办学术年会且有国内外学科领衔专家参加(40),举办学术年会且结集出版有影响的论文集(30),举办学术年会(20) | |
每年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40),全国性学术会议(30),地区性学术会议(20) | |||
创建系列性品牌学术活动质量高,对学科发展与技术创新效果显著,业界影响大(35) | |||
每年召开专委会学术会议10次以上(20),5次及以上(10),1-5次(5) | |||
学术研究(50) |
制定有中长期学术研究规划(20) | ||
每年组织课题研究(15),每年承担课题研究(15) | |||
学术刊物(20) |
有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15),有非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5) | ||
学术自律(30) |
制定了学术道德规范并严格落实(15) | ||
制定了学术争议或学科领域内争议处理规则并有效执行(15) | |||
主题科普活动(40) |
组织相关知识普及和咨询服务主题活动或者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组织相关科普活动(10) | ||
组织开展相关市级突发事件处置或主题日等应急科普活动(15),未组织不得分 | |||
参加市级“三下乡”、科技进社区等科普活动(15) | |||
服务绩效 (100)
|
服务政府(25) |
有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措施或成效(5) | |
当好政府联系专家学者的桥梁纽带,向政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有成效(10) | |||
参与制定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发展规划(10) | |||
服务学科或行业(25) |
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经济利益的活动或成果(5) | ||
有代表本团体参与国际交流,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活动或成效(5) | |||
发挥本团体优势为其他行业、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项的活动提供服务有成效(5) | |||
组织举办或协同展览、展销、招商、劳动(技能、服务)竞赛等活动(5) | |||
有争取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学科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成果证明(5) | |||
服务会员(25) |
有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或反映诉求的成效(5) | ||
有为会员自身宣传和了解国内外相关学科、行业发展状况提供渠道的成效(5) | |||
有帮助会员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供服务的成效(5) | |||
有为会员提供人才培训、法律服务的成效(5) | |||
有通过会刊、会讯和网站及时传递有关工作信息的成效(5) | |||
服务社会(25) |
有维护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的活动或成效(5) | ||
有组织会员、企业及团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慈善、救助、捐赠、环保等社会公益活动的成效(5) | |||
组织会员利用专业优势服务社会公众有成效(10) | |||
有组织开展节能活动的成效(5) | |||
信息公开 (20) |
财务收支公开(5) |
财务情况每年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5) | |
证书公开(5) |
在办公场所悬挂登记证书正本(5) | ||
办事机构及规章制度公开(5) |
公开本团体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制度和章程(5) | ||
社会捐赠款物使用公开(5) |
公开开展公益活动及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情况(5) | ||
对外宣传 (20) |
咨询宣传活动(5) |
有面向社会举办咨询宣传活动的成效或证明(5) | |
媒体宣传(10) |
开展的业务活动在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进行了宣传(每一种媒体占2分或者每报道1次得2分,满10分为止)(10) | ||
网站宣传(5) |
建有网站的得5分、网页3分、栏目1分(5) | ||
社 会 评 价 (80) |
内部评价 (25) |
会员评价(10) |
会员对学会的整体评价为“好”的10分、“较好”的7分、“一般”的5分,“差”的不得分(10) |
理事评价(10) |
理事对学会的整体评价“好”的10分、“较好”的7分、"一般”的5分,“差"的不得分(10) | ||
专职工作人员评价(5) |
专职工作人员对学会整体评价“好”的5分、“较好”的3分、"一般”的1分,“差"的不得分(5) | ||
政府有关 部门评价 (45) |
业务主管单位评价(15) |
登记管理机关对学会整体评价“好”的15分、“较好”的10分、“一般”的5分,差的不得分(15) | |
登记管理机关评价(15) |
业务主管单位对学会整体评价“好”的15分、“较好"的10分、"一般"的5分,差的不得分(15) | ||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评价(15) |
受到相关职能部门(或授权的组织)以及国家级社会团体表彰或奖励的(15) | ||
公众评价 (10) |
媒体和公众评价(10) |
媒体和公众评价“好”的10分、“一般”的5分、“差"的不得分(10) | |
优 化 建 设 (50) |
承接政府职能 (25) |
长期职能(9) |
承接到长期职能,且作用发挥好(9) |
临时性职能(9) |
承接到临时性职能,且作用发挥好(9) | ||
政府部门购买服务(7) |
有政府职能部门购买服务项目及成果(7) | ||
表彰奖励 (25) |
获全国.国家部委办局、市委市政府、市级部门表彰(25分) |
获全国表彰的得25分、获国家部委办局、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得15分、获市级部门表彰的得5分(总分不超过25分) |
附件3
重庆市全市性公益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试行)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基础条件 (80分) |
法人资格 (30) |
法定代表人(5分) |
产生程序 |
活动资金(10分) |
年末净资产 | ||
银行账户 | |||
名称(5分) |
名称牌匾 | ||
办公条件(10分) |
办公用房 | ||
办公设备 | |||
章程 (15) |
制定程序(5分) |
章程制定或修改程序 | |
章程核准(10分) |
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情况 | ||
登记备案 (20) |
变更登记(10分) |
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变更登记情况 | |
备案(10分) |
负责人、办事机构、印章、银行账户、会费标准等办理备案情况 | ||
年度检查 (15) |
年度检查(15分) |
参检时间 | |
年检结论 | |||
内部治理 (370分) |
发展规划 (20分) |
规划、计划和总结 (20分) |
发展规划及落实情况 |
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 |||
组织机构 (90分) |
会员(代表)大会 (15分) |
会员代表产生制度 | |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 |||
重大事项表决情况 | |||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0分) |
换届和召开次数 | ||
理事、常务理事情况 | |||
民主决策 | |||
履行职责 | |||
办事机构 (10分) |
管理制度、工作职责 | ||
办事机构运行和工作人员配置 |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20分) |
登记事项 | ||
管理制度 | |||
开展工作和发展会员情况 | |||
党组织(15分) |
党组织建立及活动情况 | ||
人力资源 (70分) |
人事管理(45分) |
聘用情况 | |
薪酬情况 | |||
奖惩、任用情况 | |||
人员培训 | |||
劳动合同 | |||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 |||
工作人员(25分) |
工作人员数量 | ||
工作人员年龄结构 | |||
工作人员学历、职称 | |||
领导班子 (45分) |
负责人(45分) |
年龄、届次 | |
考核情况 | |||
履职情况 | |||
负责人影响力 | |||
党政领导干部兼任情况 | |||
地书长生方式 | |||
秘书长专兼职情况 | |||
财务资产 (115分) |
会计人员(8分) |
会计人员配备和继续教育 | |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 |||
会计核算(22分) |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 | ||
会计电算化管理 | |||
会计档案管理 | |||
财务管理(49分) |
经费来源和资金使用 | ||
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 | |||
支出审批 | |||
资产管理 | |||
投资管理 | |||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 |||
公益项目财务管理 | |||
会费管理(10分) |
会费标准制定和收取管理 | ||
会费专用收据 | |||
税务及票据管理 (10分) |
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 ||
票据使用和管理 | |||
财务报告和监督 (16分) |
财务报告 | ||
财务审计 | |||
档案、证章 管理 (30分) |
档案管理 (14分) |
档案管理规定 | |
档案保管情况 | |||
证书管理 (10分) |
证书管理规定 | ||
证书保管情况 | |||
登记证书正本 | |||
印章管理 (6分) |
印章管理规定 | ||
印章使用情况 | |||
工作绩效 (450分) |
公益支出 (130分) |
支出规模(20分) |
公益活动支出总量 |
支出比例 (80分) |
占年度总支出的比例 | ||
占年度总收入的比例 | |||
增长水平(30分) |
公益活动支出增长额 | ||
公益活动支出增长率 | |||
公益项目 (90分) |
项目管理(40分) |
项目管理制度 | |
项目管理合同化 | |||
论证、计划 | |||
监督、反馈 | |||
总结、评估 | |||
项目绩效(50分) |
适当性 | ||
持续性 | |||
项目效果 | |||
影响力 | |||
公益服务 (80分) |
促进参与、开展培训 (30分) |
动员各界力量 | |
开展专业培训 | |||
建议咨询(30分) |
建言献策 | ||
维护权益 | |||
对接咨询 | |||
国际交流与合作(20分) |
国际合作 | ||
引进成果 | |||
国际影响 | |||
公益推广 (40分) |
公益理念(20分) |
理论研究 | |
宣传普及 | |||
社会宣传(20分) |
网站 | ||
刊物和宣传资料 | |||
信息公开 (60分) |
财务信息公开(35分) |
信息公开制度 | |
接收捐赠 | |||
捐赠使用 | |||
年度工作报告 | |||
接受查询 | |||
项目信息公开(25分) |
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选择 | |||
评估结果 | |||
特色工作 (50分) |
创新与贡献(50分) |
创新性强、业绩突出的工作 | |
社会评价 (100分) |
内部评价 (20分) |
会员评价(10分) |
对召开会员大会、民主办会、信息公开、维护行业利益、接受会员监督、会费管理等内容的评价 |
理事评价(10分) |
对领导班子、规范化管理、财务公开、创新能力的评价 | ||
外部评价 (80分) |
捐赠人评价(10分) |
对社团公益性、项目效果满意度、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评价 | |
受助人评价(10分) |
对社团总体印象、公正公开选定受助人、履行协议等方面的评价 | ||
新闻媒体(10分) |
媒体报道 | ||
登记管理机关(20分) |
对社团规范化建设、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社会公信力等方面的评价 | ||
业务主管单位(20分) |
对社团规范化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项目设计和执行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 ||
有关部门(10分) |
获得表彰奖励情况 |
附件4
重庆市公募基金会评估指标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指标 分值 |
基础条件 (130) |
法人资格(45) |
原始基金(10) |
基金余额在400万元以上 |
6 |
基金余额呈增长趋势 |
4 | |||
法定代表人(10) |
按照章程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
3 | ||
未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
3 | |||
年龄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 |
3 | |||
应当报批的对象按规定经过报批 |
1 | |||
名称(10) |
基金会名称规范 |
4 | ||
悬挂基金会牌匾 |
4 | |||
名称与印章相符 |
2 | |||
办公条件(10) |
有独立、固定的办公住所 |
4 | ||
拥有办公住所产权 |
2 | |||
有电脑、打印机 |
2 | |||
有传真机、复印机 |
2 | |||
专职工作人员(5) |
有与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5 | ||
章程 (20) |
宗旨和业务范围体现基金会特点(8) |
按《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
4 | |
宗旨和业务范围体现公益特点 |
4 | |||
章程经民主程序通过(6) |
有理事签名 |
3 | ||
有会议纪要 |
3 | |||
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6) |
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 |
3 | ||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3 | |||
登记和备 案(30) |
基金会按规定登记(10) |
名称 |
1 | |
住所 |
3 | |||
类型 |
1 | |||
宗旨 |
1 | |||
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1 | |||
原始基金数额 |
1 | |||
法定代表人 |
2 | |||
按规定变更登记(5) |
按时变更登记 |
3 | ||
无变更登记遗漏 |
2 | |||
按规定备案(10)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备案 |
2 | ||
税务登记证书备案 |
2 | |||
印章式样备案 |
2 | |||
银行开户证明备案 |
2 | |||
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 |
2 | |||
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5) |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
3 | ||
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
2 | |||
遵纪 守法 (35) |
年度检查情况(10) |
按时参加年检 |
5 | |
连续3年合格 |
5 | |||
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5)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
5 | ||
重大事项报告(20) |
建立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4 | ||
按规定时间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
8 | |||
应当报批的重大活动严格执行报批手续 |
8 | |||
组织建设 (270) |
组织 机构 (80) |
理事会(26) |
理事会人数符合有关规定 |
3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中没有现职国家人员兼任情况,任职年龄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 |
4 | |||
受薪理事比例以及亲属人数符合有关规定 |
3 | |||
产生、罢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选举、换届改选、罢免、增补) |
3 | |||
理事会议召开情况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
3 | |||
按章程规定每年召开2次以上理事会议 |
3 | |||
重要事项决议经出席理事表决 |
3 | |||
有理事会议记录和与会理事签名 |
4 | |||
监事或监事会(18) |
监事任职符合《条例》规定,财务人员、理事或理事亲属没有交叉任职 |
5 | ||
监事不在基金会领取报酬 |
4 | |||
按时列席理事会议 |
4 | |||
履行监督职能好(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审查年度工作报告,敢于提出质询和建议) |
5 | |||
办事机构(10) |
办事机构有明确的职责 |
5 | ||
办事机构认真履行了职责 |
5 | |||
分支、代表机构(10) |
有完备的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
5 | ||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得到了全面落实 |
5 | |||
党组织(16) |
具备条件的建立了党组织 |
6 | ||
基金会党组织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 |
10 | |||
人力 资源 管理 (60) |
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有关制度(10) |
工作人员配置合理 |
5 | |
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
5 | |||
工作人员的培训、任用和考核(15) |
有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
5 | ||
有工作人员考核、任用制度 |
5 | |||
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和任用制度得到落实 |
5 | |||
按规定落实工作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10) |
已落实工作人员薪酬 |
5 | ||
已落实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政策 |
5 | |||
负责人尽职尽责、团结协作(15) |
负责人遵纪守法 |
3 | ||
负责人廉洁奉公 |
3 | |||
负责人办事公道 |
3 | |||
负责人团结协作 |
3 | |||
负责人尽职尽责 |
3 | |||
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志愿者队伍及制度(10) |
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志愿者队伍 |
5 | ||
有志愿者队伍管理制度 |
5 | |||
财务资产管理(100)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0) |
会计基础工作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10 | |
账户管理规范(5) |
开设的账户名与登记的基金会名称一致 |
5 | ||
财务人员配备合理(10) |
会计、出纳分设 |
5 | ||
会计有资格证 |
5 | |||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10) |
无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现象 |
10 |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10) |
制定并严格执行了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
5 |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规范 |
5 | |||
关联方关系(10) |
基金会关联方关系明确、完整、公开 |
5 | ||
基金会与关联方无任何交易行为 |
5 | |||
财务公开透明(10) |
主动接受理事、监事和捐款人检查、监督 |
5 | ||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
5 | |||
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5) |
每年按时进行财务审计 |
5 | ||
进行税务登记并规范使用各种票据(10) |
依法进行了税务登记 |
5 | ||
各种票据使用、管理规范 |
5 | |||
资产管理(20) |
有明确的管理制度,资金来源合法,产权明确,使用合法 |
5 | ||
基金保值、增值成效。(在原始基金基础上,公募基金会每增加100万元得3分,依此类推,加满15分为止) |
15 | |||
档案、证 章管理 (30) |
档案管理(15) |
有档案管理规定 |
5 | |
有专人负责 |
5 | |||
管理规范,资料齐全,交接手续完备 |
5 | |||
证书管理(5) |
有专人管理,交接手续完备,在办公场所悬挂登记证书正本 |
5 | ||
印章管理(10) |
有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
5 | ||
交接手续完备,无私存、遗失等现象发生 |
5 | |||
工作绩效 (450) |
公益 活动 规模 及效 益 (120) |
公益事业支出金额(10) |
近三年平均每年达100万元及以上得10分;80至99万元得8分;60至79万元得6分;40至59万元得4分;20至39万元得2分;10至19万元得1分;达不到10万元不得分 |
10 |
公益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 (30) |
近三年来,每年公益活动支出占上一年总收入的70%以上得30分,70%以下65%以 上得25分,65%以下60%以上得20分,60%以下55%以上得15分,55%以下50% 以上得10分,50%以下40%以上得5分,不到40%不得分。 |
30 | ||
公益活动参与人数(10) |
近三年共有50人参与得10分;40人参与得8分;30人参与得6分;20人参与得4分;10人参与得2分 |
10 | ||
公益活动受益人数(20) |
近三年来共有100人受益得20分;80人受益得16分;60人受益得12分;40人受益得8分;20人受益得4分 |
20 | ||
年公益活动成本费用支出占公益事业总支出比例(30) |
近三年来公益活动成本费用支出占公益事业总支出的10%以下得30分;15%得24分;20%得18分;25%得12分;30%得6分; 35%以上不得分 |
30 | ||
行政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工作福利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20) |
近三年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总支出的10%以下得20分;15%得15分;20%得10分;25%得5分:25%以上不得分 |
20 | ||
项目开发 与运作 (170) |
项目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0) |
有一项不符合都不得分 |
30 | |
年均开展项目数量(30) |
近三年年均达2次以上得30分;1次得15分;平均不到1次的不得分 |
30 | ||
项目平均资金规模(50) |
近三年来公益项目开发与运作资金规模平均100万元以上得50分;90万元得45分;80万元得40分;70万元得35分;60万元得30分;50万元得25分;40万元得20分;30万元得15分;20万元得10分;10万元得5分;达不到10万元不得分 |
50 | ||
项目运作规范性(30) |
事先有论证和计划,并经有关部门同意或审批 |
10 | ||
对项目进行管理,事中有监督和反馈,事后有总结和评估 |
10 | |||
无债权债务 |
10 | |||
项目的创新性和可持续性(30) |
形成自主品牌 |
10 | ||
有创意和可推广性 |
10 | |||
形成可持续性 |
10 | |||
社会捐赠 、募集、政府采购或政府资助 (80) |
年人均接受社会捐赠额(50) |
年人均接受社会捐赠1万元得5分,2万元得10分,依此类推,加满50分为止 |
50 | |
年人均向社会募集资金额(25) |
年人均募款1万元得5分,2万元得10分,依此类推,加满25分为止 |
25 | ||
年均接受政府资助额(5) |
接受政府资助金额50万元得1分,100万元得2分,依此类推,加满5分为止 |
5 | ||
信息 公开 与宣 传 (80) |
公开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20) |
是否进行年检公告 |
15 | |
是否进行项目公告 |
5 | |||
公开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10) |
公开了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 |
10 | ||
在网站、网页或刊物上公开信息(50) |
每年在自有的网站、网页上宣传和公开信息 |
20 | ||
每年在自办的刊物上宣传和公开信息 |
10 | |||
每年在官方网站或报纸上宣传和公开信息 |
20 | |||
社会评价 (150) |
内部 评价 (20) |
理事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5分;整体评价较好得4分;整体评价一般得3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5 |
工作人员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5分;整体评价较好得4分;整体评价一般得4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5 | ||
监事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10分;整体评价较好得7分;整体评价一般得4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10 | ||
公众评价(40) |
捐赠人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10分;整体评价较好得7分;整体评价一般得5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10 | |
受益人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10分;整体评价较好得7分;整体评价一般得6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10 | ||
志愿者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10分;整体评价较好得7分;整体评价一般得7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10 | ||
新闻媒体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10分;整体评价较好得7分;整体评价一般得8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10 | ||
管理部门评价(90) |
业务主管单位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40分;整体评价较好得30分;整体评价一般得20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40 | |
登记管理机关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40分;整体评价较好得30分;整体评价一般得21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40 | ||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10分;整体评价较好得7分;整体评价一般得4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10 | ||
总分 |
1000 |
附件5
重庆市非公募基金会评估指标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指标 分值 |
基础条件 (130) |
法人 资格 (45) |
原始基金(10) |
基金余额在200万元以上 |
6 |
基金余额呈增长趋势 |
4 | |||
法定代表人(10) |
按照章程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
3 | ||
未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
3 | |||
年龄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 |
3 | |||
应当报批的对象按规定经过报批 |
1 | |||
名称(10) |
基金会名称规范 |
4 | ||
悬挂基金会牌匾 |
4 | |||
名称与印章相符 |
2 | |||
办公条件(10) |
有独立、固定的办公住所 |
4 | ||
拥有办公住所产权 |
2 | |||
有电脑、打印机 |
2 | |||
有传真机、复印机 |
2 | |||
专职工作人员(5) |
有与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5 | ||
章程 (20) |
宗旨和业务范围体现基金会特点(8) |
按《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
4 | |
|
|
宗旨和业务范围体现公益特点 |
4 | |
章程经民主程序通过(6) |
有理事签名 |
3 | ||
有会议纪要 |
3 | |||
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6) |
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 |
3 | ||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3 | |||
登记 和备 案 (30) |
基金会按规定登记(10) |
名称 |
1 | |
住所 |
3 | |||
类型 |
1 | |||
宗旨 |
1 | |||
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1 | |||
原始基金数额 |
1 | |||
法定代表人 |
2 | |||
按规定变更登记(5) |
按时变更登记 |
3 | ||
无变更登记遗漏 |
2 | |||
按规定备案(10)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备案 |
2 | ||
税务登记证书备案 |
2 | |||
印章式样备案 |
2 | |||
银行开户证明备案 |
2 | |||
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 |
2 | |||
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符合规定(5) |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
3 | ||
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
2 | |||
遵纪 守法 (35) |
年度检查情况(10) |
按时参加年检 |
5 | |
连续3年合格 |
5 | |||
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5)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
5 | ||
重大事项报告(20) |
建立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4 | ||
按规定时间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
8 | |||
应当报批的重大活动严格执行报批手续 |
8 | |||
组织建设 (270) |
组织机构(80) |
理事会(26) |
理事会人数符合有关规定 |
3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中没有现职国家人员兼任情况,任职年龄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 |
4 | |||
受薪理事比例以及亲属人数符合有关规定 |
3 | |||
产生、罢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选举、换届改选、罢免、增补) |
3 | |||
理事会议召开情况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
3 | |||
按章程规定每年召开2次以上理事会议 |
3 | |||
重要事项决议经出席理事表决 |
3 | |||
有理事会议记录和与会理事签名 |
4 | |||
监事或监事会(18) |
监事任职符合《条例》规定,财务人员、理事或理事亲属没有交叉任职 |
5 | ||
监事不在基金会领取报酬 |
4 | |||
按时列席理事会议 |
4 | |||
履行监督职能好(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审查年度工作报告,敢于提出质询和建议) |
5 | |||
办事机构(10) |
办事机构有明确的职责 |
5 | ||
办事机构认真履行了职责 |
5 | |||
分支、代表机构(10) |
有完备的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
5 | ||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得到了全面落实 |
5 | |||
党组织(16) |
具备条件的建立了党组织 |
6 | ||
基金会党组织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 |
10 | |||
人力 资源管理(60) |
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有关制度(10) |
工作人员配置合理 |
5 | |
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
5 | |||
工作人员的培训、任用和考核(15) |
有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
5 | ||
有工作人员考核、任用制度 |
5 | |||
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和任用制度得到落实 |
5 | |||
按规定落实工作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10) |
已落实工作人员薪酬 |
5 | ||
已落实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政策 |
5 | |||
负责人尽职尽责、团结协作(15) |
负责人遵纪守法 |
3 | ||
负责人廉洁奉公 |
3 | |||
负责人办事公道 |
3 | |||
负责人团结协作 |
3 | |||
负责人尽职尽责 |
3 | |||
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志愿者队伍及制度(10) |
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志愿者队伍 |
5 | ||
有志愿者队伍管理制度 |
5 | |||
财务资产管理 (100)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0) |
会计基础工作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10 | |
账户管理规范(5) |
开设的账户名与登记的基金会名称一致 |
5 | ||
财务人员配备合理(10) |
会计、出纳分设 |
5 | ||
会计有资格证 |
| |||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10) |
无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现象 |
10 |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10) |
制定并严格执行了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
5 |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规范 |
5 | |||
关联方关系(10) |
基金会关联方关系明确、完整、公开 |
5 | ||
基金会与关联方无任何交易行为 |
5 | |||
财务公开透明(10) |
主动接受理事、监事和捐款人检查、监督 |
5 | ||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
5 | |||
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5) |
每年按时进行财务审计 |
5 | ||
进行税务登记并规范使用各种票据(10) |
依法进行了税务登记 |
5 | ||
各种票据使用、管理规范 |
5 | |||
资产管理(20) |
有明确的管理制度,资金来源合法,产权明确,使用合法 |
5 | ||
基金保值、增值成效。(在原始基金基础上,非公募基金会每增加50万元得3分,依此类推,加满15分为止) |
15 | |||
档案 、证 章管 理 (30) |
档案管理(15) |
有档案管理规定 |
5 | |
有专人负责 |
5 | |||
管理规范,资料齐全,交接手续完备 |
5 | |||
证书管理(5) |
有专人管理,交接手续完备,在办公场所悬挂登记证书正本 |
5 | ||
印章管理(10) |
有印章管理使用规定 |
5 | ||
交接手续完备,无私存、遗失等现象发生 |
5 | |||
工作绩效 (450) |
公益 活动 规模 及效 益 (120) |
公益事业支出金额(10) |
近三年平均每年达100万元及以上得10分;80至99万元得8分;60至79万元得6分;40至59万元得4分;20至39万元得2分;10至19万元得1分;达不到10万元不得分 |
10 |
公益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30) |
近三年来用于符合章程规定的年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基金余额的比例有3年不低于8%的得30分,2年不低于8%的得20分,1 年不低于8%的得10分,其他不得分 |
30 | ||
公益活动参与人数(10) |
近三年共有50人参与得10分;40人参与得8分;30人参与得6分;20人参与得4分;10人参与得2分 |
10 | ||
公益活动受益人数(20) |
近三年来共有100人受益得20分;80人受益得16分;60人受益得12分;40人受益得8分;20人受益得4分 |
20 | ||
年公益活动成本费用支出占公益事业总支出比例(30) |
近三年来公益活动成本费用支出占公益事业总支出的10%以下得30分;15%得24分;20%得18分;25%得12分;30%得6分; 35%以上不得分 |
30 | ||
行政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20) |
近三年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总支出的10%以下得20分;15%得15分;20%得10分;25%得5分;25%以上不得分 |
20 | ||
项目开发与运作 |
项目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30) |
有一项不符合都不得分 |
30 | |
年均开展项目数量(30) |
近三年年均达2次以上得30分;1次得15分;平均不到1次的不得分 |
30 | ||
项目开发与运作 (170) |
项目平均资金规模(50) |
近三年来公益项目开发与运作资金规模平均100万元以上得50分;90万元得45分;80万元得40分;70万元得35分;60万元得30分;50万元得25分;40万元得20分;30万元得15分;20万元得10分;10万元得5分;达不到10万元不得分 |
50 | |
项目运作规范性(30) |
事先有论证和计划,并经有关部门同意或审批 |
10 | ||
对项目进行管理,事中有监督和反馈,事后有总结和评估 |
10 | |||
无债权债务 |
10 | |||
项目的创新性和可持续性(30) |
形成自主品牌 |
10 | ||
有创意和可推广性 |
10 | |||
形成可持续性 |
10 | |||
社会捐 赠、募 集、政 府采购 或政府 资助 (80) |
年人均接受社会捐赠额(75) |
年人均接受社会捐赠1万元得7.5分,2万元得15分,依此类推,加满70分为止 |
75 | |
年均接受政府资助额(5) |
接受政府资助金额50万元得1分,100万元得2分,依此类推,加满5分为止 |
5 | ||
信息 公开 与宣 传 (80) |
公开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20) |
是否进行年检公告 |
10 | |
是否进行项目公告 |
10 | |||
公开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10) |
公开了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 |
10 | ||
在网站、网页或刊物上公开信息(50) |
每年在自有的网站、网页上宣传和公开信息 |
20 | ||
每年在自办的刊物上宣传和公开信息 |
10 | |||
每年在官方网站或报纸上宣传和公开信息 |
20 | |||
社会评价 (150) |
内部 评价 (20) |
理事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5分;整体评价较好得4分;整体评价一般得3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5 |
工作人员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5分;整体评价较好得4分;整体评价一般得4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5 | ||
监事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10分;整体评价较好得7分;整体评价一般得4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10 | ||
公众评价(40) |
捐赠人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10分;整体评价较好得7分;整体评价一般得5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10 | |
受益人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10分;整体评价较好得7分;整体评价一般得6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10 | ||
志愿者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10分;整体评价较好得7分;整体评价一般得7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10 | ||
新闻媒体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10分;整体评价较好得7分;整体评价一般得8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10 | ||
管理部门评价(90) |
业务主管单位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40分;整体评价较好得30 分;整体评价一般得20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40 | |
登记管理机关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40分;整体评价较好得30 分;整体评价一般得21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40 | ||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评价 |
整体评价好得10分;整体评价较好得7分;整体评价一般得4分;整体评价差的不得分 |
10 | ||
总分 |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