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14〕66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规范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结合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召开动员会、座谈会、家庭走访、组织退役士兵到教育培训机构参观见学等方式,向退役士兵讲清参加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对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让退役士兵明白“知识改变命运、技能成就人生”的道理;要充分利用征兵、退役报到等有利时机,广泛宣传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各种优惠政策,让广大退役士兵了解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基本程序等,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自觉自愿参加教育培训。
二、加强教育培训管理。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编制教育培训工作流程;切实加强教育培训的过程管理和结果考核,要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渠道广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教学规程,确保教学时间、实训时间落实,认真组织考试考核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三、积极创新培训方式。针对一些退役士兵居住地分散、集中学习组织难以及部分退役士兵希望边就业边自学、工作时间与学习时间冲突的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试点开展网络远程教育培训。组织、引导和鼓励有创业要求及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创业培训。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退役士兵的创业能力。
四、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安置职能,把教育培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就业为本、技能为先上,积极帮助退役士兵实现最大限度的就业。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采取“订单式”的教育培训、定向教育培训、定岗教育培训等方式,做到“需求、培训、就业”三位一体,有机衔接,积极帮助退役士兵学员通过教育培训实现稳定就业。
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推动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创业,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创业能力,由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组织,为退役2年内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照“自愿申请、平等竞争、择优确定、社会公告”的原则,在现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含技校、中高职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训机构)中审核确定,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宏观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负责承训机构的规划、确定、管理、监督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并根据市场需求,引导职业技能培训专业设置及发展方向。
第五条 承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对培训对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就业指导,全面提高培训对象的素质,促进培训对象充分就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承训机构确定
第六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确定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办学条件,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照培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培训方法、形式和专业(职业、工种)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三)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来无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法规被处罚记录。
(四)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就业信息和渠道畅通,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推荐就业率(即培训后推荐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占培训总人数的比率)达90%以上。
第七条 申报承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承训机构的请示;
(二)承训机构申请表;
(三)法人资格证书(企业内部培训机构除外)和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四)承训机构法人代表和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主要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近3年培训工作业绩、学员就业情况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受理。承训机构由本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布局规划、确定条件等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布局规划和确定条件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求交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九条 组织评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组成评估小组,按照承训机构确定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条 审核确定。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对评估意见进行审核,根据布局规划、确定条件及专业设置、退役士兵培训需求等因素,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确定原则,在本市范围内确定1—2个承训机构,下发确定通知,并与其签订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协议。
第十一条 公告。每年10月底前,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审核确定的承训机构进行公告,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各区县(自治县)确定的承训机构汇总后向社会公告,并适时从中选择培训效果好、社会信誉高和适应市场需求的承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示范机构。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方式。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采取“订单培训与企业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进行,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组织管理
(一)培训计划审定。各承训机构在每年11月底前向审核确定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申报次年的培训计划,并按照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求公布实施。培训计划应包括拟办培训期数、每期培训起止时间、人数、专业(职业、工种)、使用的教材、考试考核方案、职业技能鉴定方案、培训补贴申报预算及教学大纲、课程教案、就业目标等。
(二)培训招生管理。培训对象根据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公布的培训计划和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到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选报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接受资格审核。资格审核的主要内容为,是否属退役士兵、是否退役2年以内、是否办理了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手续、是否参加过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等。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后,通知承训机构发放培训通知书。各承训机构对外发布的退役士兵招生宣传资料,必须合法合规、客观真实,并报审核确定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三)培训宣传动员。区县(自治县)应采取召开动员会和政策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参观见学、制定激励政策等措施,大力宣传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优惠政策,积极动员、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参加技能培训。
(四)易地培训管理。安置地区县(自治县)确定的承训机构不能满足退役士兵对培训专业的需求时,退役士兵可在本市其它区县(自治县)确定的承训机构中选择并申请参加易地培训。
1.退役士兵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易地培训申请,安置地民政部门与承训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易地培训衔接。
2.退役士兵凭《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和安置地民政部门证明到承训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并持承训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通知,到承训机构参加培训。
3.参加易地培训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等由本人垫支,培训结束后凭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照安置地相关技能培训补助标准据实报销。
4.参加易地培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
第十四条 办班管理
(一)开班管理。承训机构根据公布的培训计划组织办班。按照培训对象报名情况,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开班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书面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1.《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办班情况表》。
2.《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
3.参训退役士兵《居民身份证》、《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
(二)办班规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每班学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不超过50人。办班人数不足30人时,可以与其他社会学员混合编班。
第十五条 教学管理
(一)培训教材。承训机构应使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职业技能培训教材。使用自编教材的,应经专家论证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二)培训时间。根据各专业(职业、工种)的培训要求,各承训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课时组织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时间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课堂教学和实训教学。承训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开设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不得随意减少理论课时和实训时间。理论学习课时和实训课时分别不少于培训总课时的40%和50%。
(四)考试考核。每期培训结束前,承训机构必须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和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学员考勤。退役士兵学员参加培训每次上课和实训实行签到与指纹打卡相结合的考勤制度,详细记录学员每次学习的时间和内容,每周指纹打卡不少于1次。考勤登记表作为申请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退役士兵学员在培训期间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
(六)日常管理。承训机构应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确保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严格按照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课时标准实施培训,强化技能操作训练。
(七)师资管理。承训机构实行培训师资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培训师资教学质量的评估考评,建立个人考评档案。
第十六条 学籍管理。对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实行学籍管理。承训机构要建立学员学籍登记表(含电子档、文档),详细记录学员的姓名、性别、服役部队、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起止时间、行为表现、考试考核成绩、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申领培训补贴及发放生活补贴情况、培训后就业单位、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定或企业用工证明以及用工单位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各承训机构要加强培训档案管理,每期培训结束后,以班为单位收集、整理培训相关资料归档,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归档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训退役士兵学员学籍登记表。
(二)教学情况:包括培训课程安排、学时安排、任课教师、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师教案等。
(三)参训退役士兵学习情况:包括考勤登记、作业和作品完成结论、学习评语结论、考试试卷、理论课和实训课考试考核成绩、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四)开学、结业相关资料:包括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批准的培训计划和办班备案材料;培训的信息、照片、视频及相关资料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培训补助标准。社会承训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和企业内部承训机构组织的技能培训,应给予培训经费补助,其中培训费(含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补助标准按照市物价、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公布的相应等级专业(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执行;退役士兵学员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
第十九条 经费结算拨付条件。退役士兵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指纹打卡率、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培训合格证书获取率、培训后推荐就业率等项指标均不低于90%的,按规定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若上述指标中的任何一项低于90%,则按该项指标值每低一个百分点,培训费补助相应扣减一个百分点。扣减经费用作下年度培训经费。
第二十条 经费拨付方式:
(一)经费预拨。技能培训开训1个月后,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通知财政部门将退役士兵学员生活补助费全额预拨给承训机构。
(二)经费审核拨付
1.承训机构在技能培训结束后,向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提出技能培训资金补助申请,并附参训退役士兵学员名册、培训开展情况等资料。
2.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检查核实并审核计算具体补助金额,提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审核意见并将其公示5个工作日。
3.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培训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承训机构。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安置地区县(自治县)承担,纳入财政预算,并安排必要工作经费。根据各区县(自治县)退役士兵人数、技能培训成效、财力状况等因素,市财政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给予区县(自治县)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加强财务管理。承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规定申报、使用培训补助经费,按月足额发放培训学员生活补助费,并自觉接受民政、人力社保、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承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将培训合格率、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培训后推荐就业率以及学员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估的主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建立检查指导制度。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每年至少对审核确定的承训机构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在每期培训班办班过程中,对承训机构进行日常性检查指导。市民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对技能培训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建立年度审核制度。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承训机构实行年度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办学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照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对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及培训后推荐就业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培训学员生活补助费是否按规定发放,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年审结果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市民政局。各承训机构在每年9月底前将当年度年审材料报批准审核确定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年审材料包括:
(一)办学许可证原件。
(二)培训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内培训期数、每期培训起止时间、培训人数、培训的专业(职业、工种)、使用的教材、考试考核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情况以及教学大纲、课程内容等。
(三)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培训补贴申报情况和培训学员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等。
(四)分专业(职业、工种)的培训学员名单及结业后就业创业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聘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承训机构进行监督。社会监督员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能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设备,有一定职业培训或管理经验。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承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监督培训质量、发现并反映培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等。
第六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年度不再确定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一)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二)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培训,且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三)将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或擅自进行合作办学的;
(四)发布虚假招生资料,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规收取培训费用或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培训补助经费或克扣学员生活补助费的;
(六)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诈骗学员钱财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审和年审不合格的;
(八)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达不到85%或学员到课率(退役士兵学员培训期内平均到课时数与总课时数的比率)低于70%的;
(九)出现其它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承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搞虚假培训,骗取或冒领培训补贴的,克扣学员生活补助费的,由民政、财政部门追回培训补贴或责令限期补足学员生活补助费,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民政局会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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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及近3年 开展职业 技能培训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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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小组 意见 |
评估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核确定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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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本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2.本表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和准确。
3.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4.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办班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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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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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区县 |
姓 名 |
性别 |
服役部队 |
退役证号 |
身份证号 |
培训专业 |
培训起止时间 |
联系电话 (手机) |
学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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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学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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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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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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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评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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