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渝民发〔2010〕87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随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的逐年提高,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申报范围。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同时因病评残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申报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申报程序。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提出书面意见,连同本人书面申请、本人档案材料等一并报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

(三)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见附件),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四)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三、申报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原始病历、患有不够评残的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指定检查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民政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相关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即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止相关待遇。

(四)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遵循自然减员规律,严格规范管理。各地民政部门每年要认真核查,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擅开政策口子的现象。对过去已享受定补待遇、经核查不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应予以取消,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在年度优抚数据信息更新中,严禁瞒报、漏报减员信息。市民政局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人数较多或新增幅度较大的区县,将进行重点抽查。

(五)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资料进行全面清理,造册归档,建立统计登记台帐并完善基础数据库。新批准的,要一人一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

 

××民政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审 批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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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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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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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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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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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鉴定意 见

 

区  县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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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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