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历史地名鉴定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2311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重庆市市级历史地名鉴定办法》已经2023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23928日   

 

 

重庆市市级历史地名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健全历史地名保护制度,完善市级历史地名鉴定体系,根据《地名管理条例》《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地名文化遗产鉴定》(MZ/T033—2012)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关于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地名乡愁”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地名文化保护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局负责市级历史地名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市级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地名,是指一定年限前形成并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地名,包括正在使用的地名和已经不再使用的地名。历史地名鉴定应从历史价值、文化价值、传承价值、影响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评估。

(一)历史价值,应按历史渊源、得名时间、使用时间进行评估:

1.历史渊源,分别从与古代著名山川河流、与重大历史事件或重要历史任务活动、与重要社会经济或军事活动相关进行评估。

2.得名时间,分为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元明清、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改革开放以来等8个历史阶段。

3.使用时间(包括中断后又恢复续用时间),分为 2000 年以上、1500年以上、1000年以上、500 年以上、100 年以上、新中国成立以来、改革开放以来等7个时间阶段。

(二)文化价值,应从语词文化、实体文化两方面进行评估:

1.语词文化,从“音”“形”“义”三个方面对地名的语言价值进行评估,主要评估地名命名方式、命名理念、命名语言、读音、书写、含义的独特性与典型性,地名演变的独特性与复杂性,以及伴随或推动演变过程的社会、历史、文化、地理背景及其文化意义等。

2.实体文化,主要评估地名实体所呈现的文化状态、留存时间,反映的文化亮点、深度状况以及实体的影响范围、程度等。

(三)传承价值,应从珍稀程度、续用意义两方面评估:

1.珍稀程度,主要评估地名得名独特(如得名过程和命名依据具有纪念性、故事性、戏剧性)和体现的文化现象珍贵稀有(如用字、用词、发音独特)的程度。珍稀程度强弱与用以比较判断的区域范围有关,以地名所属的不同级别的行政区域作为评价的基本区域。行政区域级别越高且珍贵稀有的,则珍稀程度越强。

2.续用意义,即地名在继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文化和社会效果。

(四)影响程度,应从知名度、认可度两方面进行评估:

1.知名度,从时间、空间和人群三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价。时间上分为古代知名、近代知名、当代知名;空间上分为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市内知名;人群上分为普遍知名、特定人群知名。

2.认可度,从全国、全市范围内社会公众对该地名的认可程度进行评价。

第四条  市级历史地名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选申报。对已列入县级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且在全国、全市具有重要影响、具有重要传承价值的历史地名,区县民政部门逢双年的6月向市民政局推选申报市级历史地名。

(二)公开征求意见。市民政局将各区县申报的市级历史地名汇总后通过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三)复核鉴定。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市民政局组织地名、语言、地理、文史、民俗等方面专家学者对区县推选申报的历史地名复核鉴定,并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

(四)公开发布。通过复核鉴定的历史地名,列入《重庆市市级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列入市级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且仍在使用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尚未使用的地名,应当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恢复启用。对确实不能启用的,应当采取设立纪念性标识物、编撰图书等措施加以保护。

第六条  列入市级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且仍在使用的地名,因自然变化、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更名、废名的,各区县民政部门或者地名管理部门应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按法定程序予以更名、废名。

重庆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