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民发〔2023〕1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的实施管理,促进殡葬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政策适用于全市范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逝者实行火葬;
(二)遗体接运地在市内,并由市内合法殡葬服务机构接运;
(三)通过96000殡葬服务热线(以下简称“96000热线”)转接成功办理遗体接运;
(四)使用普通殡仪车接运遗体。
以下情形不予减免:逝者已享受基本丧葬服务费减免(城乡低保、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等对象)。
第三条 提供遗体运输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直接为服务对象办理,遗体运输费在230元以内据实减免此项费用,超出23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
第四条 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丧事承办人拨打96000热线,转接至合法殡葬服务机构,成功办理遗体接运;
(二)殡葬服务机构为群众减免遗体运输费,收集减免补贴申报所需材料,填写《96000殡葬服务热线转接办理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丧事承办人签字确认;
(三)殡葬服务机构每月向同级殡葬管理部门报送上月减免补贴申报材料;
(四)各区县殡葬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减免补贴申报材料,填制《96000殡葬服务热线转接办理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补贴申报审核汇总清册》(以下简称“汇总清册”,附件2),明确审核意见结果,办理减免事宜,汇总清册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市殡管中心备案;
(五)各区县殡葬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每季度采用对公转账方式向殡葬服务机构发放补贴。
第五条 殡葬服务机构申报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向同级殡葬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汇总清册;
(二)申报表;
(三)逝者火化证复印件;
(四)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市石桥铺殡仪馆申报资料送市殡管中心办理,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区县将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按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殡管中心负责96000热线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项目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让更多群众受益;
(二)加强96000热线管理,为群众及时办理业务;
(三)开展96000热线运维管理和相关软硬件管理工作;
(四)抽查殡葬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实施减免等情况;
(五)及时向殡葬管理部门通报96000热线业务办理情况;
(六)协调开展96000热线业务办理相关信息查询工作;
(七)按规定归档保存相关资料。
第八条 殡葬管理部门落实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政策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项目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让更多群众受益;
(三)监督殡葬服务机构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严格落实减免政策;
(四)审核补贴申报材料,规范申报行为;
(五)及时准确兑付减免补贴;
(六)按规定归档保存相关资料;
(七)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开展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殡葬服务机构实施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政策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参与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项目的实施,协助丧属办理火化事宜;
(二)大力开展项目宣传,让更多群众受益;
(三)坚持“便民、快捷、高效”原则,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按规定实施减免,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四)规范完成减免补贴申报材料的收集、填写、整理和报送;
(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按规定归档保存相关资料。
(七)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开展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对申请者违规享受减免的,由殡葬服务机构自行追回减免费用,情节恶劣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违规获取补贴的,由同级殡葬管理部门视违规情节责令殡葬服务机构限期退回补贴、取消参与项目资格,并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渝民〔2023〕35号、渝民〔2023〕73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96000殡葬服务热线转接办理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补贴申报表
2.96000殡葬服务热线转接办理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补贴申报审核汇总清册
附件1
96000殡葬服务热线转接办理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补贴申报表
申报机构: 日期: 年 月 日
逝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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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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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接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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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接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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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承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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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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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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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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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火化承接殡仪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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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普通殡仪车接运 |
是 □ |
否 □ | |||||
逝者是否已享受基本丧葬服务费减免(如城乡低保、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等) |
是 □ |
否 □ | |||||
本人通过拨打96000殡葬服务热线为逝者 办理殡葬事宜,且减免首次遗体运输费 元。
丧事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我机构承接经96000殡葬服务热线转办逝者 的遗体首次接运事宜,并按规定减免了首次遗体运输费。特此申报,请予报销。
申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殡葬管理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减免规定,准予报销 |
是 □ 金额: 元 |
否 □ 原因: | |||||
申报机构反馈意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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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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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填表说明:
1. 本表由遗体首次接运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为丧事承办人办理减免时,协助丧事承办人及时准确填写,并向其说明减免情况,请承办人签字确认;
2. 丧事承办人签名必须由实际承办人手写签名,联系电话应当真实有效,并接受回访;
3. 申报机构名称填写应与申报机构盖的公章一致;
4. 本表与汇总清册和逝者火化证复印件、丧事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提交;
5. 表内信息“殡葬管理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减免规定,准予报销”、“申报机构反馈意见情况”由同级殡葬管理部门填写。
附件2
96000殡葬服务热线转接办理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补贴申报审核汇总清册
(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殡葬管理部门):
序号 |
逝者信息 |
丧事承办人信息 |
减免金额(元) |
审核意见 (对应意见栏画圈)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同意 |
不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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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元) | |||||||
我机构承接经96000殡葬服务热线转办上述 名逝者遗体首次接运事宜,并按规定减免了首次遗体运输费。特此申报,请予审核。 申报机构负责人(签名): 申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经审核,上述 名逝者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符合规定,同意申报; 名逝者首次遗体运输费减免不符合规定,不予申报。 殡葬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 殡葬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制表人: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填表说明:
审核单位名称填写应与殡葬管理部门加盖的公章一致;
本表一式三份,殡葬服务机构、同级殡葬管理部门、市殡管中心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