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

渝民〔202426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进行调整优化,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提高临时救助工作实效。

一、准确适用程序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适用范围。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生活困难的支出型家庭或个人,按一般程序开展临时救助。

(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需立即给予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的,按简易程序开展临时救助。

二、规范申请审批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实行线上申请;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但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实际居住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区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当根据致困原因书面声明相应的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户籍身份证明、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材料;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区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材料。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对于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天后,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如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组织核查,相关工作可延长5个工作日。

3.审批。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应自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需再次核查等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对救助金额较小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4.归档。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区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整理,按有关管理规定建档归档,存档备查。

(二)简易程序。

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由户籍、居住或急难发生所在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实施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适用简易程序的临时救助,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适用简易程序的临时救助,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三、切实开展救助

(一)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县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四、建立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同参与机制。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工作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研究政府购买救助服务办法,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引导购买急难风险型商业保险,与临时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合力。

(二)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加强基层救助能力建设,加强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切实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建好网络信息平台,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力量作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群众的生活困难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三)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要切实建立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强化紧急性突发事件临时性基本生活救助,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整改。  

(四)明确救济渠道。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严格规范执行临时救助申请办理程序;对象如对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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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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