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渝民〔202439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精神,决定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

(三)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后续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需对救助对象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的,将另行通知。

二、救助额度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区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工作流程

(一)对象发现。主要有自主申报和主动发现两种方式。一是自主申报,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二是主动发现,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或能力评估等途径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指导其按意愿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二)申请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服务对象申请情况上报区县级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附件1),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三)审核把关。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四)资金发放。救助金原则上按月发放,以入住养老机构记录的服务月报为依据,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申请对象本人账户。

(五)退出(更改)服务。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当地民政部门。养老机构要建立服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每月核查一次,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区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监督机制,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四、机构管理

(一)机构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区县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二)机构考核。区县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各区县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在绩效因素资金总量中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行牵头责任,因地制宜统筹制定救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细化业务流程、权责事项和工作规范,建立对相关养老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市民政局每年将按照新纳入100%和存量5%随机抽取的比例,对区县民政部门开展的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抽查。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于每年131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区(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认真摸排本辖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并建好台账,确保受益群众应享尽享。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三)强化绩效管理。市民政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2024年起资金分配增加考虑绩效因素。对工作效果明显、救助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区县,将在下一年度救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救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区县,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救助资金。

(四)严格资金监管。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资金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区县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补助资金。

(五)做好服务保障。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渝悦养老”平台或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市民政局将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附件: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2.区(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

           申请汇总表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43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民族

身份类别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

能力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

评估时间

入住机构名称

实际入住时间、是否满30

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机构月收费标准

已享受的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 ;□高龄津贴;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其他

已享受行政给付金额

合计元。(其中,最低生活保障金元;残疾人“两项补贴”元;高龄津贴元;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元;其他元。)

代理人情况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与申请人关系

现居住地

申请人意见

自愿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    

乡镇(街道)审批意见

经核实,为我辖区低保对象属实,经评估其身体健康状况为完全失能,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区县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对象自年月日起进行集中照护,给予救助元/月。

区县民政局(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区县民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2

区(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汇总表

序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能力评估结果

评估

机构

评估

时间

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入住机构名称

收费标准

入住机构时间

入住机构时长

已享受的行政给付合计

每月救助金额

年度救助总额

备注

重庆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