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渝民〔202463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帮助解决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当月起,至老年人死亡当月止。

二、发放标准

各区县根据当地经济水平、老年人数量逐步落实高龄津贴政策、确定发放标准,并适时调整。

三、资金安排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发放高龄津贴所需资金以区县为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

四、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无需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具体流程为:由“渝快办”应用系统通过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共享民政、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高龄老年人生存状态、社保卡等信息,在“渝悦养老”应用上进行数据清洗比对,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区县民政局。各区县民政局对通过系统确认的老年人信息直接采用,对未确认的老年人信息推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核户籍流转、新增、减少、补发及挂起。信息核实无误后,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提交区县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原则上应依托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发放到本人的银行卡,鼓励补贴对象使用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作为其“一卡通”账户。此后自动发放、核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年人死亡的;

2.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等其他应停止发放的。

上述情形由乡镇(街道)和高龄老年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协助核查,由区县民政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补贴。对死亡或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重新迁回本区县户籍的,可按规定予以发放;对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信息核实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发。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区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龄津贴的审查审核,确保发放公开、公正;要加强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管,定期检查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配合做好老年人信息、社保银行卡核对等工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高龄津贴的应予以追回。

(二)加强基础管理。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对接,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础数据的日常管理,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信息核对工作,确保不漏、不重、不错。各区县民政部门要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档案管理,共享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死亡数据,加强与火化数据的比对,建立完善老年人动态管理制度,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准确无误,必要时应对高龄津贴发放对象进行复核。针对户籍、死亡、火化等数源错误导致错发的,探索建立尽责调查、容错免责机制。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区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街道)要加强舆论宣传,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在村(社区)深入宣传高龄津贴惠老政策,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氛围。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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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4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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