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医保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与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民规〔20267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促进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就近方便、有利康复”的基本原则,统筹推进全市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科学规划布局,多措并举加强全市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服务管理,全力打造一个城乡一体、覆盖全面、服务专业、保障有力的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体系,为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筑牢坚实的民生兜底保障根基。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布局

1.加快市级直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创新发展。市级直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要充分发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属性,切实承担兜底保障职责,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在保障收治照料全市有需求的特困精神障碍患者基础上,重点收治照料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的特困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对象除外),提升服务保障能力。要充分发挥市级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牵引作用,突出社会公益、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创新能力提升,着力培育提供老年认知障碍、青少年儿童心理健康、慢性精神疾病、睡眠障碍、依赖成瘾等精神障碍治疗服务,不断满足特困精神障碍患者、其他困难群体精神障碍患者和社会患者等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着力打造全国一流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要充分发挥重庆医科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市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培训基地(技术指导中心)作用,为全市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提供转岗培训、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评估督导等支持,助推精神卫生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2.加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跨区域覆盖布局。无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区县(自治县),要紧密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有需求的区和人口100万以上的县)、服务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设置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具备收治照料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条件。已设置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机构服务承载能力,在满足本行政区应收尽收的前提下,拓展收治照料邻近区县的特困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对于暂不具备条件设立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可商请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专业力量支持,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在依法取得医疗资质、配备相应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中设立精神障碍患者照料专区,为本行政区域内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康复等服务。针对尚未设立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或照料专区的区县(自治县),应委托市级直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或毗邻区县(自治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临时收治照料。待设立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或精神障碍患者照料专区后,应及时接回委托收治照料的患者。

3.构建市区(自治县)联动服务体系。坚持兜底保障与精准关爱并重,市级直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与各区县(自治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要紧密联动,高效协同,建立紧密型医联体,不断提升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的质量与水平。各区县(自治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要因地制宜、着眼长远,探索当地特色服务,科学设置床位,精准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

(二)明确收治照料服务管理责任

4.明确集中委托收治照料范围及责任关系。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当收治照料特困人员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满足前款患者需求的前提下,优先收治照料流浪乞讨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体中的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依法依规优先收治照料的精神障碍患者;有条件的可以收治其他社会患者。要依法履行收治照料程序,在患者属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由其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报民政部门审定同意后,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收治照料,签订集中委托收治照料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集中委托收治照料服务协议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参照范本(附件1)根据实际制订,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服务协议应载明服务期限、服务内容、费用结算等内容。特殊疑难对象的集中收治照料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5.明确临时委托收治照料范围及责任关系。暂无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区县(自治县),需委托市级或毗邻区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临时收治照料的,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协同管理”的原则,在患者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由其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件2),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报属地民政部门审定,经接收地民政部门同意后,由作为委托方的户籍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其送至接收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收治照料,并按相关规定签订临时委托收治照料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6.明确在院经费保障途径。在院收治照料期间,患者基本生活费、护理费按照委托收治照料服务协议结算。可经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委托方每月将其特困供养金护理费及时足额支付给托养机构,接收方要加强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和安全等监管。要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服务项目和药品、耗材,有效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特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经三重制度(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就医负担仍较重的,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如有条件集中收治照料流浪乞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神障碍患者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社会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缴费。对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医疗费用的,可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部门联动监管

7.健全收治照料流程机制。全市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快速收治和转诊“绿色通道”机制,原则上至少与一家具备资质的公办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协作机制。坚持托养申请原则,建立“申请评估签约服务出院”全流程闭环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8.加强机构安全运营。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统筹本行政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规划布局,将机构建设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委托服务机构目录,每年对承接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选定承接机构的重要依据。承接机构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或服务协议到期的,应及时解除委托关系并重新选定承接方。严格落实《重庆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办法》相关规定,配合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

9.加强机构服务保障。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对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投入与运行保障,负责对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福利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对医疗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将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畅通医护人才评定和继续教育渠道;医保部门负责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监管。

10.加强机构资金管理。各地要将政府设立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使用严格按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明确收支科目与绩效评价指标。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自纠,重点核查专款专用以及财政补助的合规性。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保护精神障碍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按规定统筹协调资金保障确保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序推进,为民政兜底保障贡献力量。

(二)细化任务,压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细化任务,压实政府部门、承接机构、家庭(或监护人)的责任,出台工作举措,坚决杜绝责任不清、执行不力、工作推诿等问题。市级相关部门要定期督导考核,并视情通报有关情况。

(三)强化配合,协同推进。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协商会议机制,形成上下联动、跨区域协同、齐抓共管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实闭环。工作推进中的问题,要加强与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会商、协同解决;工作进度及成效,要及时汇总梳理、规范对口报送。

附件:1.集中(临时)委托收治照料服务协议(参考)

          2.委托收治照料个人申请审核表(参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医保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4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编号:

集中(临时)委托收治照料服务协议(参考)

甲方(委托方):                乙方(接收方):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编:                         邮编: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为便于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得到及时收治照料,甲方确定乙方为定点收治照料医院。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收治照料的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协同管理”的原则。

二、收治照料工作程序

(一)入院管理

1.甲方负责护送患者到乙方,需要收治照料的,甲方应协助患者完善入院前检查,排除严重躯体疾病、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合住院的情形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入院手续。

2.甲方患者应遵守乙方的管理制度,按乙方的规定办理相关入院手续,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患者的不合理要求。

(二)在院管理

1.乙方收治照料科室应根据患者病情,科学治疗。在保证基本医疗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服务项目目录,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及时合理用药。同时做好病人生活起居的照料和监管。

2.甲方(含监护人)要定期入院探访,严禁推卸责任。遇有抢救生命垂危的受助人员等紧急情况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紧急联系人)。

(三)转科或转院管理

1.甲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躯体疾病,乙方应按照诊疗规范进行会诊并治疗。病情严重需转科或转院治疗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来院办理转科或转院手续。

2. 甲方患者入院后,经检查发现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如结核、梅毒等)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为患者办理出院或转院。

(四)出院管理

1.接受医疗救治的甲方患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为其办理出院手续。甲方为患者办理出院时,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

2.甲方患者住院期间因病死亡,由乙方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按相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三、费用结算

1.甲方民政部门负责每年配合属地医保部门为特困患者购买医疗保险。

2.精神疾病医疗费用:甲方特困患者住院产生费用按照医保政策据实结算,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就医负担仍较重的,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

3.生活、照料费用:参照乙方住院病人统一的伙食费用标准,甲方按每月     /人支付结算,保障其基本生活。生活照料费,根据护理依赖程度按   /日结算,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

4.躯体疾病及其他治疗费用:患有躯体疾病、需特殊治疗或生活照顾的患者,甲方同意在乙方治疗的,乙方应本着因病施治的原则救治,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甲方按规定据实结算。

5.结算方式:按照先收治后结算的原则,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乙方负责收集汇总患者的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

四、甲方患者在乙方收治照料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接受任何人对甲方患者的探视。

五、乙方属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还应遵守医保协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医保服务协议。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盖章:                       盖章:

     年                    

附件2                                        

编号:

委托收治照料个人申请审核表(参考)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一寸免冠照片

籍贯

民族

家庭地址

人及亲属家庭财产状况

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事项

申请人(或监护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真实有效,自愿接受本行政区(或跨地区)收治照料服务。

申请人(或监护人):电话:

村(社区)建议意见

负责人:电话:

街道(乡镇)或单位初审意见

申请人符合本行政区集中收治照料认定条件,从______________日起,请在(填写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名称)集中收治照料。

申请人自愿到跨地区托养照护机构集中收治照料,从______________日起,请在XXX区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集中收治照料。

(以上仅选一种)

审核人:联系人:电话:

委托主管民政部门审定意见

审定人:联系人:电话:

接收市级直属机构除外)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联系人:电话:

接收收治照料机构意见

负责人:联系人:电话:


重庆市民政局 制

重庆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