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估对象
为本市户籍有评估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重点是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评估方式
评估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线上申请
通过“渝快办”“渝悦·养老”应用线上申请。
(2)线下申请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窗口、养老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3.评估流程
(1)评估申请。有评估需求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通过“渝快办”“渝悦·养老”应用线上申请,也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窗口、养老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受理核查。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是受理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信息进行初步核查。初步判断不属于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应明确告知老年人或其家属,询问是否终止评估;初步判断属于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将核查后的评估申请交定点评估机构。
(3)现场评估。评估机构受理后,应及时组织评估人员开展现场评估。每次评估应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评估方式可采取集中评估或入户评估。评估人员依托“渝快办”“渝悦·养老”应用,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客观、公正采集评估信息,形成评估记录,并由评估对象本人(或监护人、代理人)、评估员双方签名确认。
(4)评估结论。评估机构在现场评估后,组织评估专家依据现场采集信息综合评估后提出评估结论。评估机构及组织实施评估的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评估结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将评估结论送达申请人并上传系统;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另指派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处理。
复评结论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