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重度残疾人。“老年父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重度残疾人(包含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
二、服务补助标准
(一)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区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补贴的总额。
(二)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区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申请流程
(一)自愿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
(二)能力评估。区县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老年人评估等级。
(三)入住机构。经评估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选择申请入住区县民政部门公布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乡镇(街道)要签订三方协议。
(四)申领补助。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补助。
(五)复核审批。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予以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
(六)资金发放。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按月支付到申请对象本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