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有决策部署。《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市委、市政府有工作要求。《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的通知》要求“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健全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
二、目的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织密扎牢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等为主要内容的民生保障“安全网”,才能从源头上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修订完善《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共六章十八条,分别是总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附则,主要是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成员。一是明确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二是家庭成员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成员,即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是本地户籍,也可以是外地户籍。三是特殊情形的认定。细化四类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的特殊情形:“一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残人员,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是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区县及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家庭收入。一是基本定义。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收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具体内容。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及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三是调整内容。调整工资性收入计算方式,对稳定就业但不能提供收入证明人员的工资性收入由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调整为“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调整种养殖收入计算方式,种养殖收入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核算基数由原“农村常住居民经营净收入中的第一产业指标”调整为“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不减少我市原有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项目规定的基础上,对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名称进行了整合和归类,更为规范。同时,增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三)家庭财产。一是基本定义。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二是排除性条件。申请人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的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拥有出租和自营的商业面门、店铺,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等;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同时,也明确了特殊情况,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三是综合确认。家庭财产采取实名认定,根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实际情况综合确认。
(四)家庭消费支出。一是基本定义。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二是家庭消费支出有以下情形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申请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1年内出国旅游,其法定义务人及家庭成员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以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