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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六项机制”规范特困人员医疗保障制度
日期: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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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机制。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率先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减轻以往需要预交医疗费用、“押金”等缴费负担,待办理出院时“一站式”结算,按规定支付个人实际承担的费用即可。

二是建立住院诊疗申报机制。由特困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入住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住院就医申请审签表》,经乡镇(街道)进行资格和审签同意后,按照就近原则到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首诊,经诊断确需住院的,及时办理入院手续,并按要求收集资料。

三是实行逐级转院转诊机制。特困人员患者因病情危重或医疗机构技术条件达不到,确需转入县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住院诊疗的,由首诊医疗机构签署转院意见,并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按照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疗机构的顺序,依次逐级转院转诊。

四是落实住院照料护理机制。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落实护理岗位20个,由财政按照5万元/人.年标准配套经费,为特困人员住院期间提供生活护理、清洁卫生、协助病人活动等服务,解决了原监护人(照料人)护理产生交通生活费用、长期护理误工成本高、甚至不愿护理以及聘请护工乱象等问题。

五是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特困人员住院期间所产生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供养方式,实行分类结算。其中: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自付费用由医疗机构按100%比例结算垫付,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单次住院诊疗自付费用低于300元的全部自行承担;超过300元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按照90%比例结算垫付,剩余10%由特困人员个人或家庭自行承担。     

六是健全医疗机构监管机制。特困人员住院期间医保三大目录外的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10%,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同时,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对各医疗机构开展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对发现“冒名顶替”“小病大医”“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合作协议;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影响的,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