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探索解决特困人员“医护难”问题,巫溪县积极推动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服务机制改革工作。
01 改革动因
据统计,截至目前,巫溪县有特困人员3067人,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2688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379人。经前期调查研究,特困人员存在就医需求量大、就医不便、入院程序繁琐、就医诊疗费与护理费无法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在此项改革启动之前,巫溪县与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在有效防范制度风险的前提下,将特困人员纳入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保障对象,患者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只需在出院时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但仍存在特困人员出院时无经济能力自付医疗费用的问题。
为有效解决特困人员住院治疗难、护理难问题,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巫溪县积极推行“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服务机制”改革。
02 工作措施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住院护理工作的通知》。通过文件“三明确”,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患者在定点医院治疗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由定点医院采取“一站式”结算。确保特困人员能够享受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实现特困人员“医疗有保障,护理有依托”。
明确定点治疗医疗机构。明确巫溪县人民医院、巫溪县中医院为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住院治疗定点机构。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在册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确需住院治疗的,一律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明确入院出院办理程序。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患病后,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督促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或特困供养人员监护责任人及时送医治疗并负责办理入院、出院手续。经所在地中心卫生院诊疗后确需进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中心卫生院出具相应诊断证明并协调医疗救护车送医住院。因突发紧急情况急需直接送入定点医院治疗的,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集中供养机构(敬老院)或分散供养照护责任人及时落实车辆送医入院。
明确住院照料护理责任。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住院生活照料及护理服务协议书》,明确付款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按照120元/天的标准据实结算,但全年累计护理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元,超过30万元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医疗资源,统一调度落实专业护理人员对住院治疗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进行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提升护理精准度。
03 改革成效
简化救助程序,提升救助时效。通过政策创新,将特困人员应享救助前置,采取指定医院垫付、财政定期结算的方式,简化特困人员救助程序。避免重复提交申请资料、医疗票据等繁琐流程,提高了救助效率与便捷性。截至目前,已累计救助1037人次170余万元。
优化救助类别,提升救助质效。为解决特困人员送治住院“用车难”问题,积极与县卫生健康委协商,由县120指挥中心采取统一调度,以“成本价”收取费用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120救护用车。真正做到特困人员住院有车送、有钱治、有人护的特困救助新格局。
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幸福指数。特困人员生病住院“一站式”服务,通过中心卫生院转诊或120救护车接送方式,简化了入院程序,解决了医护难题。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垫付,避免了基层干部、监护人或机构重复提交救助申请资料,减轻了基层干部工作负担及特困人员经济负担,提升了困难群众、基层干部的幸福感、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