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近日,重庆市民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民政局和有关直属单位切实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效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权益。
通知明确,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在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和医疗机构内生活超过3个月以上,且通过各种方式寻亲无果的正在接受救助的人员。落户原则以第一发现地为落户安置地,发现地确实无法提供有效照料服务的,在为其办理户籍登记后,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异地开展照料服务。
通知强调,要根据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分类安置到当地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公办福利机构。本地无公办福利机构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置到有照料护理康复能力的民办福利机构,由安置单位与民办福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民政等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和保障职能;未成年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通知要求,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后,不再继续享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政策,但原送出救助管理机构应继续负责为其提供寻亲和护送返籍服务,安置机构应帮助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低保、特困、孤儿、残疾人、基本医疗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保障。
通知强调,要根据安置机构的性质,按照相应流程规范办理落户安置。各区县要认真落实《重庆市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在今年集中开展一次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行动,出台相应安置政策,切实消化本地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存量,并形成长效安置机制。已经落户安置的人员,经过查询确认原身份和户籍的,安置单位应及时申请注销登记户口,协调送入救助管理机构,帮助其返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