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公布新修订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范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文件,《办法》围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离院安置等作出进一步明确。
1. 什么是儿童福利机构?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儿童福利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监护的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2.哪些儿童属于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
《办法》第十条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的儿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法律规定的其他儿童。
其中,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主要是指经履行规定的查找、寻亲等程序后,仍然查找不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打拐解救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等。
除依法长期监护的儿童外,《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儿童,例如正在查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打拐解救儿童;属地区县未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虽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但不具备婴幼儿照护或者残疾儿童康复、特殊教育等条件,无法满足相关儿童需要。
3. 儿童进入儿童福利机构,要经过哪些基本流程?
《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对儿童进入机构的基本流程作出了规定。
首先,为儿童办理入院手续。对于被遗弃儿童、打拐解救儿童等,还应当保存儿童随身携带的、能够标识其身份或者具有纪念价值的物品。
其次,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和传染病筛查;确实无法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先行隔离照料。
再次,对于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被遗弃儿童、打拐解救儿童中正在查找父母或在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在完成基本接收程序后,儿童福利机构还应当考虑儿童个体差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制定个性化抚养方案。
4. 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怎么办?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的儿童年满十八周岁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安置方案建议,报请主管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户籍、就学、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安置工作,并及时办理离院手续。
对于符合特困人员条件且需要集中供养的,应当按照规定安置到相应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患有精神障碍的,安置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结语
新修订《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服务流程,强化了从接收到安置的全链条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