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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速递丨新出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服务延伸
日期: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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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保障好机构内未成年人的前提下,还应当依法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社会关爱服务。这为机构的服务延伸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开展哪些社会关爱服务?

《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优化了社会关爱服务供给。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危机干预、监护评估等服务;应当对民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开展危机干预;应当对可能存在监护状况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开展监护评估。

2.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开展哪些社会关爱服务?

《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在心理关爱、监护支持、照料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对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健康识别评估,对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的,及时联系专业机构提供心理辅导、诊疗等支持;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改善亲子关系辅导等服务;可以依托专业机构为孤独症未成年人提供早期干预等服务。

3.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为哪些未成年人提供临时性照料服务?

《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利用机构设施,为监护人暂时无力照料、委托照护人照护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性照料等服务。

4. 除了直接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还可以为社会关爱服务提供哪些支持?

《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融入、宣传教育等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支持;为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支持;与此同时,还应当每年组织或者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结语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社会关爱、临时照料等服务方面的职责要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从“兜底监护”向“综合关爱保护”进一步拓展,更好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