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第一、第二、第三社会福利院,市救助管理站,市精神病院: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市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市级老年人和残障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市救助管理站供养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
全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1000元;全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1000元。
市级老年人和残障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800元。
市救助管理站供养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460元;区(县)救助管理机构供养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视其情况可参考此标准。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与当地财政局进行工作对接,完成此次调标工作。同时,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及市级老年人和残障人福利机构、市救助管理站将于12月31日前将发放花名册和发放统计表分别对应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联系人:秦永华,联系电话:02388563070
市财政局联系人:张 俊,联系电话:023-67575342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