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9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4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
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12个区县及万盛经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黔江区、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17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5元。
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比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以上保障标准中,城乡低保标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供养标准为执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最低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