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突出保障重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救助对象。实施重点救助的对象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下列人员:
(一)“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
(二)残疾人员;
(三)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即患有恶性肿瘤晚期、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的病人、糖尿病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心肌梗塞、脑中风、风湿性心斑膜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等疾病或长期卧床不起、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造成特殊困难的人员;
(四)70岁以上老年人;
(五)学龄前儿童;
(六)在校学生。
二、重点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在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对其本人按以下标准增加救助金额:
(一)“三无”人员、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救助金,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救助金。以上人员类别有交叉的,不得重复计发救助金。
(二)凡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包括已享受重点救助的一、二级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救助金。
三、救助资金来源。分类重点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
四、执行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