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研究,决定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9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8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2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
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县、荣昌县等12个区县及万盛经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7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2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6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5元。
万州区、黔江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7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1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
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比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以上保障标准中,城乡低保标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供养标准为执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全市最低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