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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1-28
  • 标题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渝民发〔2016〕80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
日期:2019-11-28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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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市民政局制定了《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重庆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申请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提出申请

(一)资格条件。本市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原农转城居民申请城市低保。

(二)书面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任一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一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审查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农村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实行集中受理的,应当公布集中受理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备案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后,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驻村(居)干部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提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接受符合规定的委托后,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并出具核查认定报告。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复查。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进入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四、群众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家庭的多少和分布情况,采取乡镇(街道)集中、分片组织、逐村逐居等方式,组织开展群众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一)会前准备。提前准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材料、群众评议表决票,按照就近、便利、能容纳适量居民旁听的要求设置群众评议场地,并提前通知群众评议的时间、地点。

(二)参加人员。

1.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辖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中确定20-30人组成。评议时,在评议小组成员中随机抽选7-9人。

2.低保申请人。申请人应参加群众评议,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群众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家庭18周岁以上成员或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参会。

3.调查人员。包括参与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驻村(居)干部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三)会议程序。包括宣讲低保政策、申请人陈述、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核实情况、评议人员询问、现场评议表决、公布结果、签字确认等。

(四)结果运用。评议小组成员全部认可的,群众评议即为通过。评议小组成员有不认可、且理由充分的,应当针对不认可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须提供新的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做出调查结论。

群众评议结果只供审核审批参考,不得作为是否将申请人纳入低保的依据。

五、乡镇(街道)审核

群众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完成审核,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一)审核小组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驻村(居)干部、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主任和参与调查人员等7-9人组成。每次审核到会人员不得少于5人。

(二)集体研究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审核会议,由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主任或低保工作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群众评议结果,并提出是否纳入保障及保障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确定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保障人员的还应计算重点保障金额。

(三)审核后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报审核意见前,根据审核会议形成的审核意见,将拟纳入和不纳入保障的家庭相关信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重新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公示3日。

(四)上报审批。根据审核结果填写审核审批表,按拟纳入和不纳入两类整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报送的材料包括:

1.申请审批材料(审核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群众评议结果、公示情况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3.近亲属备案登记表。

六、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审批决定。

(一)材料审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群众评议结果、公示情况和审核意见。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齐后重新上报。

(二)随机抽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对已经进行近亲属备案登记的低保申请,要逐一核实。

(三)评审会审议。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根据材料审查和入户抽查情况,召开由分管局长主持,低保科(中心)科长(主任)和低保经办人员参加的评审会讨论审定,形成审批意见,并由参加评审的人员签字确认。审批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采取部门联审或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经办人员参与审批。

(四)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下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低保审批决定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审批材料(包括不予纳入的)应当及时交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批准的低保对象长期公示。

七、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一)发放低保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按A、B、C三类分别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有效期,并加盖印章,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低保户。

(二)发放低保金。低保金从批准的当月起按月发放。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将低保金发放领取表送同级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通过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

八、办理时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手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群众评议和公示期限)。有疑问或有异议需要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审核审批各环节的办理时限。

附件:1.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

      2.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通知书

      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补正告知书

      4.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5.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知书

      6.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

      7. 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

      8. 关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函

      9.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通知

      10.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表决表

      11.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结果

      12. 乡镇(街道)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核结果

      13. 城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审核意见公示

      14.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15. 城市(农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

      16.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决定书

      17. 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明细表

渝民发〔2016〕80号《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附件.pdf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强化动态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分类管理

城乡低保家庭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A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全部为重点救助对象。

B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1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C类家庭:家庭纳入保障人员中,有2人及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不含在校学生)。

二、定期复核

(一)复核期限。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城市低保家庭原则上每月核查一次,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城乡低保家庭告知并在低保证上注明其管理类别和复核期限。

(二)续保申请。城乡低保家庭A类每年、B类每半年、C类每季度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续保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应当对接收的续保申请作好登记。

(三)调查核实。对提出续保申请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家庭经济变化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1.信息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提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县(自治县)核查认定中心接受符合规定的委托后,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获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并出具核查认定报告。

2.重点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续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有疑问的,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入户调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的,应当逐一核查。

(四)分类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办理续保、调整等相关手续。

1.续保。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均无变化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续保申请书上签章确认,按原审批金额继续发放低保金。

2.调整。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提出低保金调增、调减或停发意见,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及时做出调增、调减或停发的审批决定。对低保金调增或调减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低保金;对停发低保金的,填写停发通知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并停发低保金。

(五)张榜公示。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将调增、调减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示(包括低保对象家庭人口、保障金额的调整变化情况,停发低保金的理由等),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监督检查

(一)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将辖区内低保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并建立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网络,接受群众监督。低保家庭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长期公示名单。有条件的,可采取以村(居)为单位,定期将辖区获得低保名单公示到组(户),增强公示实效。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二)举报核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低保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三)定期检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低保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资料管理

(一)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低保档案管理,以户为单位整理归档相关材料,形成一户一档。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档案应当有续保申请书;调增、调减、停发的低保家庭档案应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和低保金调整审批表。

(二)证件管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应定期复核,复核期限按照A、B、C类保障家庭分别确定。证件审核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负责,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城乡低保家庭A类一年、B类半年、C类每季度审核一次。审核时应根据低保家庭人口和保障金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填写最新信息,注明有效期,并加盖印章。超过有效期的低保证自动失效。

五、办理时限

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续保手续的在提出续保当月完成。最低生活保障调整手续应当及时办理。

附件:1.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2.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接收登记表

      3.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审批表

      4.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

      5.城市(农村)低保救助金额调整公示 

原文下载: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