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参军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支出型贫困家庭社会救助的建议》(第1026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低保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经我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支出型贫困收入的界定标准。为缓解长期刚性支出过大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困难,2017年,我市在全国率先探索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制发了《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143号),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界定及救助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对象的界定上缺乏历史数据支撑,考虑到我市实际情况,我们采取了低水平起步,逐步调整完善的方式。通过近一年的实际运行,支出型贫困家庭困难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正如姚代表您在建议中所提到的,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3倍以内确定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标准是否科学仍需研究。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加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调研,适时调整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收入界定标准。
二、关于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2017年,市政府办公厅修订了《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7〕33号),明确家庭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转移性收入,赡养、抚养、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确定的,每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同时,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利益,新修订的《认定办法》中还规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特困供养人员或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视为暂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在实际操作中,基层工作人员往往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申请家庭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实际收入。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重点加强企业业主、个体工商户、各行业零工和无固定收入等群体收入认定的制度设计。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4〕138号)规定,对提交社会救助申请的家庭,应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核查认定结果作为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为核查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税务、工商、通信、金融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核查认定工作。2014年,市民政局建立了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并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整合资源,实现了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目前,我局已与公安、税务、工商、医疗计生和房管部门实现了数据共享。您的建议也是我们一直以来工作开展的重点,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力求将更多信息纳入核查认定范围,切实提高经济核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四、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失信惩戒机制。2016年,市人大对《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行了修订,明确“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而不告知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决定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非法获取的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为加强对违规获取低保的惩罚力度,《2018年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低保信息纳入,并设置了红黑名单,届时对隐瞒家庭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等违规获取低保的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
五、关于扩大“惠民济困保”参保范围。为帮助困难群众缓解就医、就学等困难,我市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2017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的通知》(渝民〔2017〕195号),在全市全面开展“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此项目属于探索性质,正在起步阶段,参保资金由市财政全部承担,参保对象包含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4类城乡困难群众。待项目运行成熟后,我们将通过拓宽参保资金来源渠道,扩大参保范围,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
六、关于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一站式救助”作用。目前,我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仅限于低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三种方式,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根据政策运行情况,结合您的建议,充分整合各部门资源,加大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力度,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
重庆市民政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