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荣辉委员:
您在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为尘肺病人提供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的建议》(第0317号)收悉。感谢您对尘肺病困难群体的关心、关注,感谢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经与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尘肺病发病率较高,正如马委员您所言,部分农民工因罹患尘肺病后丧失劳动能力,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加大尘肺病防治工作力度,维护困难尘肺病群体的健康权益,2016年,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重庆市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补充完善措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尘肺病防治及救助工作。
一、把握源头,做好尘肺病防治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防尘设施“三同时”制度,通过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维护管理,配备合格有效的个人粉尘防护用品,强化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宣教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粉尘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加强农民工尘肺病源头治理,加大对尘肺病事件的查处力度,对出现群体性尘肺病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追究责任到人。
二、做好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保障工作。卫生、安监等部门积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农民工职业健康档案,组织粉尘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有职业禁忌的农民工从事粉尘作业。对疑似尘肺病农民工应当及时安排进行诊断。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农民工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督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用人单位及其粉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保障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认定了工伤的尘肺病患者,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医疗费用及待遇。对于未参保尘肺病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做好困难尘肺病农民工救助工作。
一是抓好医疗救助,减轻尘肺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为缓解尘肺病在内的因病致贫人群的“看病难”问题,我市在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低收入救助对象基础上,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给予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全额补助,其他对象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70%给予补助;实行普通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自负费用,在一二级医疗机构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000元;对严重的尘肺病患者,采取按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将矽肺病、尘肺病1期、煤尘肺(碳沫肺)、陶工尘肺等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实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对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保报销后,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万元。2017年,我市对尘肺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共救助586人次,支出216万元。同时,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对救助对象医保目录外费用实施救助,切实减轻尘肺病困难群体的医疗负担。
二是做好困难尘肺病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因患尘肺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规定,只要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针对尘肺病这样的因病致贫家庭,由于长期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或服药,导致的刚性支出较大的问题,我市专门出台了《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提出支出型贫困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测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同期维持其基本治疗自负费用等刚性支出。对尘肺病人因患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低保、医疗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申请临时救助,以帮助其渡过难关。经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后,家庭经济生活仍然困难难以维持的,可申请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给予适当救助。
正如马委员您所提到的,尘肺病的防治和救助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相关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在注重社会救助政策对所有困难群众公平性、普惠性的基础上,对像尘肺病这类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重庆市民政局
2018年4月18日